
【經】 claim enforced in legal proceedings
定義
指債權人通過法院訴訟、仲裁等法定程式,依法主張并實現其債權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借助司法強制力保障債權效力,區别于私下協商等非司法救濟方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條、第667條)。
司法強制性
需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交訴狀/申請,由司法機關依法裁判并強制執行(如查封財産、扣劃存款),确保債權實現具備法律約束力(《民事訴訟法》第236條)。
程式法定性
必須嚴格遵循訴訟或仲裁程式規則,包括立案、舉證、庭審、裁決等環節,程式瑕疵可能導緻權利主張無效(《仲裁法》第58條)。
執行保障性
生效裁判文書可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拒不履行時,法院可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等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2條)。
理論依據:
王利明《債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指出,司法程式是債權實現的公力救濟核心路徑,其強制性顯著區别于私力救濟。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公開網頁鍊接,本文依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成文法條文及權威法學著作歸納,未添加來源鍊接以确保内容嚴謹性。
經司法程式行使的債權是指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如訴訟、仲裁或強制執行等)向債務人主張其法定或約定權利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債權的基本概念
債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表現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償還債務、履行合同等),其來源包括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司法程式介入的意義
當債務人未履行義務時,債權人需通過司法程式确認并實現債權。例如,依據《民法典》第118條,債權可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行使。
主要司法途徑
法律特點
常見場景
限制條件
與物權相比,債權需依賴債務人配合實現,而物權可直接支配特定物。此外,司法程式行使的債權具有更強的國家強制力保障。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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