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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人英文解釋翻譯、上述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aid witness

分詞翻譯: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述的英語翻譯:

narrate; relate; state

證人的英語翻譯: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專業解析

"上述證人"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語境解析

一、核心釋義 "上述證人"指在法庭訴訟、調查程式或書面陳述(如證詞、筆錄)中先前已被提及或列舉的證人。其英文對應術語為:

二、法律語境中的深層含義 該術語具有特定法律含義:

  1. 指代明确性:特指在當前法律文件或庭審記錄中已明确記載或讨論過的特定證人,避免泛指或歧義。例如:"請傳喚上述證人出庭作證"(Summon the aforesaid witness to testify)。
  2. 程式連續性:體現法律程式的連貫性,表明該證人身份、證言内容或關聯性已在前續環節被法庭或各方知悉。例如:"對上述證人的質證已完成"(Cross-examination of the above-mentioned witness has concluded)。
  3. 文書引用依據:在判決書、起訴狀等文書中引用時,指向已歸檔證據鍊中的特定個體。例如:"依據上述證人的證詞……"(Based on the testimony of the witness mentioned above…)。

三、術語使用場景與權威參考 該術語高頻出現于以下法律場景:

權威依據參考:

四、中英法律術語差異提示 需注意中國《刑事訴訟法》中"證人"的界定(如第62條)與英美法系存在程式差異,但"上述證人"作為指代性術語的功能具有跨法系通用性,核心在于标識特定訴訟環節中的已引入證人。

網絡擴展解釋

“證人”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案件中了解案情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的自然人或單位。以下從定義、法律要求、資格條件、證言形式及義務責任等方面詳細解釋:

1.定義與基本内涵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能向法院或當事人陳述相關情況的主體。其核心在于對案件關鍵事實的直接或間接了解,例如目擊事件經過、聽到關鍵對話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證人不限于自然人,單位也可作為證人,但實踐中單位無法出庭,需由負責人或知情員工代為陳述。

2.法律資格條件

3.證人證言的形式

4.義務與法律責任

5.證人證言的審查

法院需綜合證人陳述的主客觀因素判斷其真實性,例如證人認知能力、所處環境(光線、距離)等,并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律圖)、(民事訴訟證據)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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