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證人英文解釋翻譯、上述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aid witness
分詞翻譯: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述的英語翻譯:
narrate; relate; state
證人的英語翻譯: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專業解析
"上述證人"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語境解析
一、核心釋義
"上述證人"指在法庭訴訟、調查程式或書面陳述(如證詞、筆錄)中先前已被提及或列舉的證人。其英文對應術語為:
- "the aforesaid witness"(強調正式性及前文所指)
- "the above-mentioned witness"(直指上文列明的證人)
- "the witness mentioned above"(通用表述)
二、法律語境中的深層含義
該術語具有特定法律含義:
- 指代明确性:特指在當前法律文件或庭審記錄中已明确記載或讨論過的特定證人,避免泛指或歧義。例如:"請傳喚上述證人出庭作證"(Summon the aforesaid witness to testify)。
- 程式連續性:體現法律程式的連貫性,表明該證人身份、證言内容或關聯性已在前續環節被法庭或各方知悉。例如:"對上述證人的質證已完成"(Cross-examination of the above-mentioned witness has concluded)。
- 文書引用依據:在判決書、起訴狀等文書中引用時,指向已歸檔證據鍊中的特定個體。例如:"依據上述證人的證詞……"(Based on the testimony of the witness mentioned above…)。
三、術語使用場景與權威參考
該術語高頻出現于以下法律場景:
- 法庭筆錄(Court Transcripts):記錄庭審中已發言的證人身份。
- 法律文書(Legal Documents):如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中援引證人。
- 證據規則(Evidence Rules):區分"上述證人"與其他潛在證人的法律地位。
權威依據參考: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定義"aforesaid"為"前述的,上述的",強調法律文本中的回指功能。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明确"aforesaid"指"在先前同一文件、訴狀或條款中提及的事物",印證其語境依賴性。
四、中英法律術語差異提示
需注意中國《刑事訴訟法》中"證人"的界定(如第62條)與英美法系存在程式差異,但"上述證人"作為指代性術語的功能具有跨法系通用性,核心在于标識特定訴訟環節中的已引入證人。
網絡擴展解釋
“證人”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案件中了解案情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的自然人或單位。以下從定義、法律要求、資格條件、證言形式及義務責任等方面詳細解釋:
1.定義與基本内涵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能向法院或當事人陳述相關情況的主體。其核心在于對案件關鍵事實的直接或間接了解,例如目擊事件經過、聽到關鍵對話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證人不限于自然人,單位也可作為證人,但實踐中單位無法出庭,需由負責人或知情員工代為陳述。
2.法律資格條件
- 生理與精神要求:需能辨别是非并正确表達意志。精神障礙者、年幼無法理解事實者不能作為證人;但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就與其認知水平相符的事實作證(如兒童描述親眼所見的簡單場景)。
- 知情義務:凡了解案情者均有作證義務,不得以身份、職業等理由拒絕。
3.證人證言的形式
- 口頭陳述:原則上需出庭作證,接受質詢。
- 書面證言:僅在特殊情況下(如重病、交通不便)經法院許可可提交書面材料,但需當庭宣讀并核實。
4.義務與法律責任
- 如實陳述:證人需客觀描述事實,若作僞證或隱匿證據,需承擔法律責任。
- 出庭例外:因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可通過書面、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作證。
5.證人證言的審查
法院需綜合證人陳述的主客觀因素判斷其真實性,例如證人認知能力、所處環境(光線、距離)等,并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律圖)、(民事訴訟證據)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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