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ciprocity
【經】 mutual advantage
互惠性(Reciprocity)是一個在漢英詞典中具有明确對應關系的核心概念,指雙方或多方基于相互利益而進行的對等交換或協作關系。其核心内涵是“相互給予好處、權利或待遇” ,強調行為或協議的雙向平衡性。以下是基于權威語言資源及專業領域的詳細解釋:
在漢語中,“互惠”由“互”(相互)和“惠”(恩惠、利益)構成,字面意為“相互施予恩惠”。《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互惠”為“互相給予好處” ,而“互惠性”即這種關系的本質屬性。其強調雙方行動的對稱性,如貿易互惠、外交互惠等場景。
英語中的“Reciprocity”(/ˌresɪˈprɒsəti/)源自拉丁語 reciprocus(交替的、相互的)。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定義為:
“a situation in which two people, countries, etc. provide the same help or advantages to each other”
(雙方或多方相互提供同等幫助或優勢的關系)
該詞在法律、經濟、國際關系等領域廣泛應用,例如:
在條約或協定中,互惠性體現為“對等條件”。例如,中美領事協定中的簽證互惠條款要求雙方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互惠性被視為合作行為的驅動力。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伯特·奧曼(Robert Aumann)提出,重複博弈中的互惠策略可維持長期合作。
心理學家古爾德納(Alvin Gouldner)提出“互惠規範”(Norm of Reciprocity),認為人類普遍存在“回報善意”的社會心理機制,如禮尚往來行為。
“兩國根據互惠性原則,相互承認法院判決。”(《元照英美法詞典》)
“國際學生獎學金的授予通常基于學術互惠協議。”(劍橋國際英語詞典)
互惠性以“對等交換”為核心,是跨文化協作的基石,其應用貫穿法律、經濟及社會行為規範。
互惠性(Reciprocity)指在人際關系、社會交往或國際關系中,雙方基于平等原則互相給予利益或優待的特性。以下是綜合不同學科視角的解釋:
互惠性強調雙向對等的互動關系,即一方給予好處後,另一方有義務回報。這種特性常見于國際條約(如關稅互惠)、社會合作(如禮尚往來)等領域。
倫理學與哲學
互惠性是正義的基礎特性,包含平等性、合作性和協調性。例如,羅爾斯認為正義制度需通過互惠原則維持社會成員間的平衡。
社會學與行為經濟學
人類在演化中形成互惠性作為社會偏好,促進群體合作。例如,利他行為通過互惠規範得以延續,成為社會穩定的基石。
經濟學
包含三層内涵: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領域的應用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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