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發現的資産英文解釋翻譯、後來發現的資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ssets subsequently discovered
分詞翻譯:
後的英語翻譯: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醫】 meta-; post-; retro-
來的英語翻譯:
arrive; come; come round; ever since; next
發現的英語翻譯:
discover; find; detect; dig out; root out; think out; turn up
【醫】 findings
資産的英語翻譯:
assets; capital; substance
【經】 assets; funds; negative debt
專業解析
"後來發現的資産"是一個法律和財務領域常用的中文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在某個特定時間點(通常是財産分割、遺産繼承、債務清算或法律判決時)未被披露、未被發現或未被納入考慮的資産,但在該時間點之後才被找到或确認的財産。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其詳細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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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翻譯與核心概念:
- 後來 (Hòulái): 指 "afterwards","later",或 "subsequently"。強調時間上的滞後性。
- 發現 (Fāxiàn): 指 "discover","find",或 "uncover"。指通過調查、搜索或意外途徑得知其存在。
- 資産 (Zīchǎn): 指 "asset","property",或 "estate"。泛指有價值的財産,包括但不限于現金、銀行存款、房産、股票、債券、知識産權、收藏品、公司股權等。
- 綜合含義: 因此,"後來發現的資産" 最直接的英文對應術語是"After-Discovered Assets" 或"Later-Discovered Assets"。它特指那些在某個關鍵程式(如財産分割、遺囑執行、破産清算、離婚判決)完成之後才被知曉或确認的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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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財務語境中的關鍵特征:
- 時間性: 這是最核心的特征。資産的發現必須發生在某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如分割協議籤署、法院判決生效、遺産分配完成)之後。如果是在該行為進行過程中發現的,通常會被納入當時的處理範圍。
- 先前未知性: 該資産在關鍵時間點之前,對于相關當事人(如繼承人、配偶、債權人、受托人)或負責處理事務的機構(如法院、遺囑執行人、破産管理人)是未知的,或者其價值被嚴重低估或隱瞞。
- 價值性: 該資産必須具有經濟價值,能夠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分配或債權債務關系。
- 可分配性: 通常,這類資産的發現會引發對先前財産處理結果的重新審視或補充分配/清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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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應用場景:
- 遺産繼承: 被繼承人的遺囑執行完畢或法定繼承完成後,才發現被繼承人生前還有未申報的銀行存款、隱匿的房産、海外投資等。這些就是"後來發現的資産",可能需要重新進行遺産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如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分割遺産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若遺産分割後方才發現有未分割的遺産或胎兒出生,則涉及對"後來發現的資産"的處理。
- 離婚財産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産已經分割完畢。離婚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瞞了股票、房産或其他財産。這部分財産即屬于"後來發現的資産",另一方可以請求再次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明确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 公司清算/破産: 公司清算或破産程式結束後,發現公司還有未被清算的資産(如被遺漏的應收賬款、知識産權、被低估的固定資産等)。這些資産需要用于補充清償債務或分配給股東。
- 債務執行: 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産執行完畢後,又發現債務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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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
- 重新分配/清償: 這是最常見的處理方式。發現新資産後,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繼承法、婚姻法、破産法、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的規定)或之前的協議/判決所依據的原則,對該資産進行補充分配或清償。
- 訴訟時效: 請求對"後來發現的資産"進行分割或清償通常有時效限制。例如,在離婚後財産糾紛中,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該財産之次日起計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 舉證責任: 主張存在"後來發現的資産"并要求重新分配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資産确實存在、屬于應分割/清償的範圍,且在先前程式中未被處理。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作為中國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合同編、物權編等部分為處理夫妻共同財産、遺産繼承、債權債務等涉及"後來發現的資産"的問題提供了基礎法律依據。具體條款如前述的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繼承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八十三條所指向的原婚姻法相關規定精神已融入民法典體系。來源:中國人大網 - 民法典全文 (權威發布渠道)。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對離婚後請求分割未處理財産的規定,是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的直接依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 司法解釋庫。
- 《元照英美法詞典》: 該權威法律詞典對 "After-Discovered Assets/Property" 有明确的定義和解釋,反映了該概念在英美法系中的含義和應用,與中文的"後來發現的資産"概念高度契合。來源: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詞典》。
- 專業法律數據庫與文獻: 如威科先行(Wolters Kluwer)、北大法寶(Pkulaw)、中國知網(CNKI)等收錄的法學學術論文、實務文章和案例評析,會詳細探讨"後來發現的資産"在不同案件類型中的認定标準、處理程式和争議焦點,具有較高的專業參考價值。來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北大法寶數據庫、中國知網學術文獻庫。
網絡擴展解釋
“後來發現的資産”并非标準會計術語,但結合資産的定義和實際應用場景,可以理解為在企業運營或審計過程中,後續被識别或确認的、符合資産條件但此前未被記錄的資源。以下是具體解釋:
1.資産的核心定義
根據會計标準,資産需滿足三個核心特征():
- 由過去交易形成:如購置設備、接受投資等已完成的經濟行為。
- 企業擁有或控制:如租賃物在融資租賃下視為企業資産。
- 預期帶來經濟利益:如存貨未來可通過銷售變現。
2.“後來發現的資産”的常見情形
這類資産通常包括:
- 遺漏記錄的資産:如未入賬的捐贈設備、盤盈庫存()。
- 價值重估的資産:如知識産權經評估後确認增值()。
- 錯誤更正:前期會計處理錯誤導緻的資産低估或遺漏()。
3.會計處理原則
- 确認條件:必須符合資産定義,且能可靠計量()。
- 調整方式:若屬前期差錯,需追溯調整報表;若屬新發現,則當期入賬()。
4.示例說明
假設某企業在2024年盤點時發現一台未記錄的設備,購于2023年:
- 會計處理:需補記固定資産,并調整期初留存收益(若影響前期利潤)。
5.與負債的關系
根據會計恒等式:
$$
資産 = 負債 + 所有者權益
$$
資産的增加可能對應負債減少(如應付賬款核銷)或權益調整(如差錯更正)()。
“後來發現的資産”本質是符合資産确認條件但未被及時識别的資源,需按會計準則補充确認。其處理需區分原因(差錯、新發現等),并确保符合可計量性和經濟利益流入原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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