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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發現的資産英文解釋翻譯、後來發現的資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ssets subsequently discovered

分詞翻譯:

後的英語翻譯: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醫】 meta-; post-; retro-

來的英語翻譯:

arrive; come; come round; ever since; next

發現的英語翻譯:

discover; find; detect; dig out; root out; think out; turn up
【醫】 findings

資産的英語翻譯:

assets; capital; substance
【經】 assets; funds; negative debt

專業解析

"後來發現的資産"是一個法律和財務領域常用的中文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在某個特定時間點(通常是財産分割、遺産繼承、債務清算或法律判決時)未被披露、未被發現或未被納入考慮的資産,但在該時間點之後才被找到或确認的財産。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其詳細含義:

  1. 字面翻譯與核心概念:

    • 後來 (Hòulái): 指 "afterwards","later",或 "subsequently"。強調時間上的滞後性。
    • 發現 (Fāxiàn): 指 "discover","find",或 "uncover"。指通過調查、搜索或意外途徑得知其存在。
    • 資産 (Zīchǎn): 指 "asset","property",或 "estate"。泛指有價值的財産,包括但不限于現金、銀行存款、房産、股票、債券、知識産權、收藏品、公司股權等。
    • 綜合含義: 因此,"後來發現的資産" 最直接的英文對應術語是"After-Discovered Assets" 或"Later-Discovered Assets"。它特指那些在某個關鍵程式(如財産分割、遺囑執行、破産清算、離婚判決)完成之後才被知曉或确認的財産。
  2. 法律與財務語境中的關鍵特征:

    • 時間性: 這是最核心的特征。資産的發現必須發生在某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如分割協議籤署、法院判決生效、遺産分配完成)之後。如果是在該行為進行過程中發現的,通常會被納入當時的處理範圍。
    • 先前未知性: 該資産在關鍵時間點之前,對于相關當事人(如繼承人、配偶、債權人、受托人)或負責處理事務的機構(如法院、遺囑執行人、破産管理人)是未知的,或者其價值被嚴重低估或隱瞞。
    • 價值性: 該資産必須具有經濟價值,能夠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分配或債權債務關系。
    • 可分配性: 通常,這類資産的發現會引發對先前財産處理結果的重新審視或補充分配/清償的需要。
  3. 常見應用場景:

    • 遺産繼承: 被繼承人的遺囑執行完畢或法定繼承完成後,才發現被繼承人生前還有未申報的銀行存款、隱匿的房産、海外投資等。這些就是"後來發現的資産",可能需要重新進行遺産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如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分割遺産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若遺産分割後方才發現有未分割的遺産或胎兒出生,則涉及對"後來發現的資産"的處理。
    • 離婚財産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産已經分割完畢。離婚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瞞了股票、房産或其他財産。這部分財産即屬于"後來發現的資産",另一方可以請求再次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明确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 公司清算/破産: 公司清算或破産程式結束後,發現公司還有未被清算的資産(如被遺漏的應收賬款、知識産權、被低估的固定資産等)。這些資産需要用于補充清償債務或分配給股東。
    • 債務執行: 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産執行完畢後,又發現債務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産。
  4. 處理原則:

    • 重新分配/清償: 這是最常見的處理方式。發現新資産後,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繼承法、婚姻法、破産法、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的規定)或之前的協議/判決所依據的原則,對該資産進行補充分配或清償。
    • 訴訟時效: 請求對"後來發現的資産"進行分割或清償通常有時效限制。例如,在離婚後財産糾紛中,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該財産之次日起計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 舉證責任: 主張存在"後來發現的資産"并要求重新分配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資産确實存在、屬于應分割/清償的範圍,且在先前程式中未被處理。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後來發現的資産”并非标準會計術語,但結合資産的定義和實際應用場景,可以理解為在企業運營或審計過程中,後續被識别或确認的、符合資産條件但此前未被記錄的資源。以下是具體解釋:

1.資産的核心定義

根據會計标準,資産需滿足三個核心特征():

2.“後來發現的資産”的常見情形

這類資産通常包括:

3.會計處理原則

4.示例說明

假設某企業在2024年盤點時發現一台未記錄的設備,購于2023年:

5.與負債的關系

根據會計恒等式: $$ 資産 = 負債 + 所有者權益 $$ 資産的增加可能對應負債減少(如應付賬款核銷)或權益調整(如差錯更正)()。

“後來發現的資産”本質是符合資産确認條件但未被及時識别的資源,需按會計準則補充确認。其處理需區分原因(差錯、新發現等),并确保符合可計量性和經濟利益流入原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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