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retaker; surveillant
"看管人"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guardian"或"caretaker",具體含義根據語境可分為三個層面:
法律監護職責
指依法對未成年人、失能者或財産承擔保護責任的主體,需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監護義務。牛津法律詞典将其定義為"a person who has the legal authority to care for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interests of another person"(《牛津法律詞典》第10版)。
實物管理職能
在物業管理領域特指建築物、設備等固定資産的維護者,需執行《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日常巡檢職責。劍橋商務英語詞典對應解釋為"an individual employed to maintain and protect premises or equipment"(《劍橋商務英語詞典》第7版)。
臨時性監督角色
作為動詞短語使用時,"看管"對應英文"keep watch over",如教育部《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列出的例句"看管行李"譯為"keep an eye on the luggage"(《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第3版)。該用法常見于臨時性物品保管場景。
“看管人”指負責監護、管理特定對象(人或物品)的人員,其職責和適用場景因領域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看管人”是一個多場景適用的角色,需根據具體情境結合法律規範或工作要求履行職責。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則,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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