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s statement sitting; sitting
"合議"是法律術語中具有特定程式意義的詞彙,指司法審判中由多名審判人員共同讨論并作出裁決的集體決策機制。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依據與制度框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合議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由審判員單獨組成。該制度體現了司法民主原則,确保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
審判流程特征
合議過程包含庭前閱卷、庭審合議、表決程式三個關鍵環節。審判人員需在庭審結束後即時召開評議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決議,但需完整記錄不同意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彙編)。
應用範圍與英譯對比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合議"對應"collegiate panel"或"collegial deliberation",特指三人以上審判組織的協商決策模式,區别于英美法系中陪審團制度(來源:商務印書館《新漢英法學詞典》2023版)。其適用範圍包括重大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一審程式。
“合議”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hé yì,其核心含義為共同商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多人或組織通過集體讨論、協商達成一緻意見的過程。例如:
“合議”強調群體參與的決策過程,既有曆史淵源(如古代政治謀劃),也有現代擴展(如司法制度)。其核心始終圍繞“共同商議”展開,適用于需要協作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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