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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條約英文解釋翻譯、和平條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eace talk; treaty of peace

相關詞條:

1.peace  

例句:

  1. 和平條約籤定以後,戰事隨之結束。
    Hostilities ended with the conclusion of a peace treaty.

分詞翻譯:

和的英語翻譯:

and; draw; gentle; kind; mild; harmonious; mix with; sum; summation
together with
【計】 ampersand
【醫】 c.; cum

平的英語翻譯:

calm; draw; equal; even; flat; peaceful; plane; smooth; suppress; tie
【醫】 plano-

條約的英語翻譯: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專業解析

和平條約(Peace Treaty)是國際法框架下終止戰争狀态、确立主權國家間持久和平關系的正式書面協議。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其核心特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效力基礎 和平條約須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2條規定的締約自由原則,通常包含領土劃分、戰争賠償、外交關系重建等實體條款。例如1947年《對意和約》明确規定意大利放棄非洲殖民地。

二、曆史演進特征 中國外交部條約數據庫顯示https://www.fmprc.gov.cn/,近代典型案例如1885年《中法新約》采用中法雙語文本,确立越南宗主權轉移條款。現代條約則更注重人權保障,1995年《代頓協議》增設難民返回權條款

三、執行監督機制 參照國際法院2012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判決書,當代和平條約普遍設立第三方核查機制。例如2016年《哥倫比亞政府與FARC最終和平協議》規定聯合國派駐750人核查團監督解除武裝進程。

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對應"Treaty of Peace",強調其作為"jus post bellum"(戰後法)的法律屬性,與臨時停戰協議(Armistice)存在本質區别。

網絡擴展解釋

和平條約是國際法中用于正式結束戰争狀态、确立和平關系的法律文件,其核心作用在于通過條款約束締約國行為,避免沖突再度爆發。以下從定義、曆史實例、内容要素及局限性等方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基本性質

和平條約(Peace Treaty)指交戰國或沖突方之間籤署的終止戰争、恢複和平的書面協議。它屬于國際條約的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通常包含停戰條件、領土劃分、賠償條款等内容。

二、曆史典型實例

  1. 最早的和平條約:公元前13世紀埃及與赫梯帝國籤訂的《卡疊石條約》,首次确立互不侵犯、軍事互助、引渡政治犯等原則,成為後世條約範本;
  2. 近代案例:1905年日俄戰争後籤訂的《樸茨茅斯和約》,通過美國斡旋劃分勢力範圍,體現了大國博弈對條約内容的影響。

三、主要内容要素

根據曆史條約分析,通常包含:

四、實際效力與局限

  1. 約束力有限:本質上依賴締約方誠信履約,如指出,強國可能以軍事優勢淩駕于條約之上;
  2. 動态性特征:條約效力常隨國際格局變化而消長,例如美國曾以核威懾替代條約約束;
  3. 象征意義:如《兒童和平條約》雖無強制力,但傳遞了反戰理念。

需注意,和平條約的存續與國家實力對比密切相關,當根本利益沖突時,條約可能淪為形式(參考對條約實用性的質疑)。其真正效力既源于法律文本,更取決于締約方的政治意願和國際環境。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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