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 disputes
《和平解決國際争端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是國際公法領域的重要文件,其核心内涵可從三方面解析:
法律框架 該公約首次系統構建了和平解決争端的制度化路徑,要求締約國優先采用談判、斡旋、調停、仲裁等非武力方式。該原則後被《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3款承襲,構成現代國際争端解決機制的基石。
争端解決機制創新 公約創設了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這是首個專門處理國家間争端的常設機構。其仲裁規則為後續國際法院的建立提供了程式藍本,現存案例可通過海牙國際法院案例庫查詢。
武力使用限制條款 公約第1條明确規定"竭盡全力保證和平解決",該條款被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1986)中援引為禁止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收錄于《國際法院判決集》。
當前公約文本及締約國名單可通過海牙國際和平會議檔案庫獲取最新版本。該公約與《聯合國憲章》第六章共同構成現代國際争端解決的雙層法律架構,其原則在南海仲裁案(2016)等當代案例中持續發揮指導作用。
和平解決國際争端公約是國際法中确立以非武力方式處理國家間矛盾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核心内容與曆史發展可歸納如下:
該公約屬于多邊國際條約,旨在通過法律手段替代戰争解決國際争端。它最早由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确立,構成《海牙公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為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該公約不僅構成具體法律義務,更标志着國際社會從"戰争合法"到"和平強制"的文明轉向。截至2025年,其确立的框架仍是聯合國争端解決機制的基礎。
(注:相關法律文本可通過聯合國官網或國際法院數據庫獲取完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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