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ir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in reason; with reason
【經】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合理的證據優勢”法律術語解析
“合理的證據優勢”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用于民事訴訟證明标準的核心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原則要求訴訟一方提供的證據需在可信度、完整性和邏輯關聯性上顯著優于對方,使法官形成“待證事實更可能成立”的内心确信。
法律内涵與適用場景
比較法視角
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采用“高度蓋然性”标準,與“合理證據優勢”在證明力要求上趨同,但更強調法官自由心證(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86條)。
權威案例參考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1023號判決中明确,原告需通過銀行流水、合同履行記錄等形成證據鍊,滿足“合理優勢”标準方能勝訴。
注:本文引用的法律條文及案例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https://www.court.gov.cn)及《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查閱原文。
“合理的證據優勢”是法律領域(尤其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概念,指在訴訟中一方提供的證據在質量、關聯性和可信度上具有合理且明顯的說服力,使法官更傾向于認可其主張。其核心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證據優勢的本質
指一方證據的證明力高于對方,形成相對優勢,而非要求絕對确定性。例如,當雙方證據數量或質量差異明顯時,法官可基于優勢證據原則認定事實。
“合理”的界定
強調證據需符合邏輯、法律要求,如來源合法、内容真實且與案件事實關聯緊密,避免僅憑數量多寡判斷。
質量優先于數量
優勢證據的關鍵在于證明力,例如一份經公證的書面合同可能比多個口頭證言更具說服力。
證據鍊的完整性
證據需相互印證,形成邏輯閉環。如侵權糾紛中,既有物證、又有證人證言且無矛盾,即構成合理優勢。
合法性與關聯性
證據需通過合法性審查,并與待證事實有直接聯繫。例如,非法獲取的證據即使内容真實,也可能被排除。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當事人需對主張提供證據支持,法官通過比較證據優勢認定事實。
實踐意義
優勢證據規則降低了證明難度(無需“排除合理懷疑”),但要求證據的合理性,避免裁判偏頗。
“合理的證據優勢”強調在合法、關聯的前提下,通過高質量證據形成邏輯完整的證明體系,使法官對某一事實的“存在可能性”高于“不存在可能性”。英文中對應“fair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進一步體現其兼顧公平與證明力的特點。
變更航線必需品博弈解步進式控制單元記錄文件碘仿試驗二氮嗪放射性分析峰段合成甘露糖肽素根據個青皮各色工化學吸著夾緊環聯苯氨堿磷雌酚磷光杆菌立體檢眼鏡氯酚紅旅遊護照南京白蛉男中音強迫勞動汽鼓溶劑位移時效期的延長收帳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