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lave labour
強迫勞動(Forced Labour)指以暴力、威脅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從事非自願勞動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強迫勞動”指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他人勞動的行為。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 means all work or service which is exacted from any person under the menace of any penalty and for which the said person has not offered himself voluntarily.
國際勞工組織(ILO):
強迫勞動違反《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No. 29)和《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No. 105),構成對基本人權的侵犯。
▸ 來源:ILO官網公約文本(www.ilo.org/forced-labour)
中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4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來源:中國人大網《刑法》全文(www.npc.gov.cn)
聯合國《全球報告》:
強迫勞動多存在于農業、建築業、制造業及家政服務領域,全球約2500萬人受害(2021年數據)。
▸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報告(www.ohchr.org)
本文定義綜合國際公約、中國法律及聯合國報告,确保内容符合原則(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法律條文來源均為政府官網,國際數據引自ILO及聯合國官方發布渠道。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和相關法律框架的定義,"強迫勞動"是指在懲罰威脅下強迫他人從事的非自願勞動。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要素:
非自願性
勞動者未主動提供勞動,且缺乏拒絕工作的自由選擇權。即使表面存在"同意",若因欺詐(如虛假高薪承諾)或乘人之危(利用經濟困境、語言障礙等弱勢地位)而被迫接受,仍構成強迫勞動。
懲罰威脅
包括直接暴力(肢體傷害)、間接脅迫(扣留證件、拖欠工資)或心理壓迫(威脅解雇、驅逐出境等)。例如雇主通過扣押護照限制外籍勞工離職。
工作或服務範圍
涵蓋所有行業和就業形式,包括農業、家政服務、制造業等正規與非正規經濟領域。
中國《刑法》第244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勞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最高判10年。歐盟等地區還将涉及強迫勞動的産品納入貿易禁令。
合法義務勞動(如兵役、災害救援)及經司法程式判決的社區服務不屬于強迫勞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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