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nancy in partnership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hire; lease; leasehold; rent; tenancy
【經】 leases; rental; tenancy; tenantry
合夥租賃(Héhuǒ Zūlìn)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目的,通過籤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并以該合夥體名義向出租方租賃特定資産(如設備、車輛、不動産等)的商業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租賃主體為合夥組織,風險收益由合夥人共擔共享。
一、漢英術語對照與法律内涵
中文法律定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合夥人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夥租賃本質是合夥體作為承租人籤訂租賃合同,區别于個人租賃或公司租賃。
英文對應術語
二、核心運作特征
主體資格
需依法注冊合夥制企業(如普通合夥/有限合夥),以合夥名義籤署租賃合同。未注冊的臨時合夥可能因主體不適格導緻合同無效。
責任承擔
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擔責。租賃物損壞、租金拖欠等風險均按此原則分配。
三、典型應用場景
重資産行業
工程機械(如挖掘機、吊車)的合夥租賃常見于建築行業,通過分攤高額租金降低個體成本。
航運物流
國際貨代企業常以合夥形式租賃集裝箱貨船,共享航線資源(參考《海運租船實務》)
四、風險管控要點
合夥協議必備條款
需明确約定租賃決策機制(如《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退出時租賃合同處理方式、違約追償順序等。
租賃物保險配置
合夥體應投保財産綜合險,并将所有合夥人列為共同被保險人(參考《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權威文獻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二十七章"合夥合同"
- 《元照英美法詞典》"joint lease"詞條(法律出版社2019版)
- 商務部行業标準《租賃業務術語》(QB/T 4112-2010)第3.7條"聯合租賃"定義
合夥租賃是指兩個以上合夥人共同承租并經營某一資産(如企業、設備等)的商業模式,結合了合夥關系和租賃關系的特點。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合夥租賃中,多個承租人通過合夥協議組成團隊,共同作為承租方與出租人籤訂租賃合同。合夥人需推舉一名代表(如廠長、經理)作為法人,負責日常經營管理。
成員條件
特點與運作
適用場景
常見于企業承包經營、設備租賃等場景,適用于需集中資源但不願直接購買資産的中小團隊。例如多人合夥租賃工廠設備進行聯合生産。
法律依據:合夥租賃需同時符合《民法典》對合夥合同(共同事業目的)和租賃合同(使用權轉移)的雙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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