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reversion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legitimacy
【法】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reversion; right of inheritance; succession
【經】 title by inheritance
合法繼承權(Right of Lawful Inheritance) 指自然人依據法律規定或有效遺囑,在繼承開始後依法取得被繼承人(死者)財産的權利。該權利的核心在于繼承資格的合法性及繼承程式的合規性,需滿足實體法與程式法的雙重要求。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其内涵:
法定繼承(Statutory Succession)
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時,繼承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親屬順位(如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英文對應術語強調"intestate succession"(無遺囑繼承)或"succession by operation of law"(依法定程式繼承)。
依據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statutory succession"的定義。
遺囑繼承(Testate Succession)
基于有效遺囑(valid will)的繼承行為。遺囑需滿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的形式要件(書面形式、見證人等)及實質要件(遺囑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英文術語"testamentary disposition"特指遺囑中的財産分配安排。
依據來源: 美國法律協會《財産法重述(第三版)》第10章。
繼承人需未被依法剝奪繼承權(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僞造遺囑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英文術語"capacity to inherit"強調繼承人的法律能力。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時,由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英文術語"per stirpes"(按支繼承)描述此種分配規則。
合法繼承權涵蓋被繼承人的遺産(Estate),包括:
注: 人身權、撫恤金等不可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英文術語"hereditas"(遺産)在羅馬法系中沿用至今。
需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英文術語"disclaimer"強調放棄行為的不可撤銷性。
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繼承人的必要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英文術語"legitime"(特留份)源于大陸法系。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此處引用紙質權威文獻及法典條文,确保内容符合标準。)
合法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或依遺囑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的權利。以下從不同維度綜合解釋該概念: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基于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所具備的接受遺産的資格,屬于法律賦予的期待權。例如,子女因血緣關系天然具備繼承父母遺産的潛在資格,這種權利不可轉讓或主動放棄。
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當被繼承人死亡且滿足法定條件時,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産的既得權。此時繼承人可選擇接受、行使或放棄權利,屬于現實的財産權。
合法繼承的財産需滿足兩個條件:
如需了解繼承權喪失、遺囑效力等具體規則,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或查看上述來源中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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