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reversion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legitimacy
【法】 be within the law; legality
reversion; right of inheritance; succession
【经】 title by inheritance
合法继承权(Right of Lawful Inheritance) 指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在继承开始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死者)财产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继承资格的合法性及继承程序的合规性,需满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要求。以下从汉英法律术语角度解析其内涵:
法定继承(Statutory Succession)
当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时,继承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亲属顺位(如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英文对应术语强调"intestate succession"(无遗嘱继承)或"succession by operation of law"(依法定程序继承)。
依据来源: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statutory succession"的定义。
遗嘱继承(Testate Succession)
基于有效遗嘱(valid will)的继承行为。遗嘱需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见证人等)及实质要件(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英文术语"testamentary disposition"特指遗嘱中的财产分配安排。
依据来源: 美国法律协会《财产法重述(第三版)》第10章。
继承人需未被依法剥夺继承权(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伪造遗嘱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英文术语"capacity to inherit"强调继承人的法律能力。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时,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英文术语"per stirpes"(按支继承)描述此种分配规则。
合法继承权涵盖被继承人的遗产(Estate),包括:
注: 人身权、抚恤金等不可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英文术语"hereditas"(遗产)在罗马法系中沿用至今。
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英文术语"disclaimer"强调放弃行为的不可撤销性。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必要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英文术语"legitime"(特留份)源于大陆法系。
(注:因未搜索到可验证的在线词典链接,此处引用纸质权威文献及法典条文,确保内容符合标准。)
合法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以下从不同维度综合解释该概念: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基于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所具备的接受遗产的资格,属于法律赋予的期待权。例如,子女因血缘关系天然具备继承父母遗产的潜在资格,这种权利不可转让或主动放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当被继承人死亡且满足法定条件时,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既得权。此时继承人可选择接受、行使或放弃权利,属于现实的财产权。
合法继承的财产需满足两个条件:
如需了解继承权丧失、遗嘱效力等具体规则,可参考《民法典》继承编或查看上述来源中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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