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cause and injury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cause; bring about; generate; issue in; lead; reflect on; result in
【法】 bring; result in
damage; harm; injure; hurt; blemish; impair; scathe; tamper; wound
【醫】 lesion; nuisance
【經】 damage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共同導緻損害”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主體(包括自然人或法人)的行為相結合,直接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法律事實。其核心構成要件與英文對應表述如下:
“共同” (Joint)
指多個獨立行為主體基于共同過失(joint negligence)、共同故意(concerted action)或行為關聯性(contributory acts),其行為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用力。例如:工廠違規排污與監管機構失職共同造成河流生态破壞。
“導緻” (Causing)
強調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proximate cause)。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需滿足“若無此行為,則損害不會發生”的條件(but-for test)。
“損害” (Damage/Harm)
涵蓋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y)、財産損失(property damage)及法定權益侵害(infringement of legal rights),需具有可量化性。
Jointly Causing Damage
在普通法系中,該術語對應 joint tortfeasance(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需承擔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即任一責任人均可能被要求全額賠償。
區别于相似概念
Concurrent negligence(競合過失)強調多個獨立原因導緻同一損害,而 contributory negligence(與有過失)側重受害人自身過失減輕加害人責任。
生産商設計缺陷與銷售商未警示共同引發消費者傷亡。
駕駛員超速與道路維護疏漏疊加導緻重大事故。
多家企業排放污染物協同作用引發生态災難。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引用鍊接,以上來源标注依據法律術語通用權威文獻,實際寫作中建議補充具體可訪問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如Westlaw或北大法寶相關條目。)
共同導緻損害(或稱共同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因共同過錯或行為關聯性導緻他人遭受同一損害結果的法律行為。其核心規則和解釋如下:
基本概念
共同導緻損害包括兩類情形: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民法典》第1168-1172條,明确連帶責任、按份責任的適用條件()。
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
多人實施危險行為但無法确定實際加害人時,全體承擔連帶責任;若能證明損害非己方造成,可免責()。
受害人過錯影響
若受害人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可減輕侵權人責任()。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分析。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3、4、7的原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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