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inance power of executive
行政首長的命令權,在行政法語境中特指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或特定執行力的指令的法定權力。該權力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其核心特征如下:
命令權源于憲法與組織法授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賦予國務院發布行政法規和決定的權力。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禁止超越法定權限(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Executive Order Authority",指行政首長(Chief Executive)通過籤署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行使的規範性權力(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僅行政機關正職首長或法定代理人可行使,如國務院總理、地方政府省長/市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命令内容不得抵觸上位法,且需以推進公共利益為目标。例如疫情防控中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發布的緊急管制令(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13號)。
行政命令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部門規章。國務院令(國令字)在全國具有強制執行力,地方政府令在轄區生效(《立法法》第八十二條)。
接受同級人大備案審查(《監督法》第三十條)及司法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違憲違法的命令可被撤銷。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03/e87e5cd7c1ce46ef866f4ec8e2d684ea.shtml
- 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1/16/content_5257125.htm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參考案例庫:http://www.court.gov.cn/shenpan-gengduo-77.html
(注:鍊接均指向中國政府官方發布平台,内容實時更新可驗證)
行政首長的命令權是行政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定程式發布具有強制性的指令。具體解釋如下:
1. 定義與法律依據
行政首長的命令權指行政機關領導人在職權範圍内依法要求特定或不特定對象作出/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總理、各部部長等特定行政首長具有法定發布命令的資格。
2. 行使條件與特征
3. 典型應用場景
包括但不限于:突發事件中的應急指令、行政執法中的整改要求、行政管理中的規範性文件發布等。例如,環保部門負責人對污染企業下達停産整治命令即屬此類。
提示:命令權的行使需遵循比例原則,避免權力濫用。若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憲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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