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division
行政管理部門(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是指依法承擔國家或地區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其核心職責包括政策執行、法規監督及公共服務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領導全國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該術語在漢英對照語境下特指三類主體:
在適用場景中,行政管理部門既包含綜合管理機構(如省/市級人民政府辦公廳),也涵蓋專項管理部門(如市場監管總局)。《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九條明确規定,這些部門須建立權責清單制度,确保行政行為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行政管理部門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的政府機構,其職能涵蓋政策制定、資源協調、公共服務等多個層面。根據不同的應用場景,該概念可分為政府機構和企業内部兩個維度:
核心定義
指國家行政機關中負責執行法律、管理社會事務的部門,例如國務院、地方政府及其組成機構(如教育局、環保局等)。其核心職能包括:
層級結構
在企業中,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内部運營支持,例如:
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具有法定執法權,而企業行政部門僅服務于組織内部運作。例如,教育局可制定學區政策(政府職能),而公司行政部則負責員工考勤(企業職能)。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部門的職責,可參考來源、3、8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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