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code
【經】 administrative law
allusion; ceremony; law; standard
行政法典(Administrative Code)是規範行政機關組織、職權、行為程式及監督救濟的法律規範總稱。其核心特征如下:
指系統化編纂的行政法規集合體,調整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涵蓋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執法程式及行政訴訟等。
Administrative Code 指政府機構執行職能時必須遵循的成文規則體系,包括規章制定(rule-making)、行政許可(licensing)和行政裁決(adjudication)等法定程式(Black's Law Dictionary)。
術語 | 行政法典 | 行政法規 |
---|---|---|
形式 | 系統性編纂的綜合性法律 | 單行行政立法文件 |
效力層級 | 需經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位階) | 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
實例 | 德國《聯邦行政程式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
文獻建議:
-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三章"行政程式法"
- 歐盟《行政程式模範規則》(EUROPEAN MODE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ticle 4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具體網頁,文獻依據采用權威學術著作及公認法律文本,鍊接僅限可驗證的官方法律數據庫)
行政法典是規範行政權運行、保護公民權益的綜合性法律規範體系,其核心特征與功能可從以下方面闡釋:
最高規範形式
行政法典是行政法領域的最高級别規範,通過法典化形式整合分散的行政法律規範,形成統一的價值體系。其目标在于實現行政法體系的邏輯自洽,既包含授權功能(明确行政權邊界),又強調控權功能(約束權力濫用)。
憲法基礎與功能
行政法典需以憲法為依據,體現憲法對行政法的價值統合要求,具體功能包括:
模式選擇
漸進式路徑
法典化需分階段推進,初期可制定行政基本法典,逐步整合部門行政法規範,避免因體系龐雜導緻立法僵化。
需注意,提及的《清代方案大全》雖被稱為“行政法典”,但其性質更接近行政管理規章彙編,非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典,且該來源權威性較低,僅供參考。
行政法典是行政法體系化的終極目标,兼具規範整合與價值引領作用。其編纂需平衡理論完備性與實踐可行性,中國當前正處于探索階段,未來可能通過漸進立法逐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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