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nership debt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debt; liability
【經】 debt; engagements; financial obligation; indebtedness; obligation
合夥的債務(Partnership Liability)指在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因合同、侵權或其他法律行為産生的需由合夥人共同承擔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為:首先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産清償,不足部分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這一概念的法律内涵包括:
英文術語中,"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常用于描述普通合夥人的連帶責任屬性,而"Limited Liability"則特指有限合夥人的責任範圍(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實務中,債務分配需結合合夥協議約定,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夥的債務是指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以合夥組織或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時所産生的債務。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定義
合夥債務産生于合夥關系存續期間,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承擔,債務主體是合夥企業本身()。例如,因經營需要向供應商賒購原材料形成的欠款即屬于合夥債務。
特征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對比項 | 合夥債務 | 合夥人個人債務 |
---|---|---|
債務主體 | 合夥企業 | 合夥人個人 |
清償順序 | 先以企業財産清償,不足再追索個人 | 直接以個人財産清償 |
責任範圍 | 全體合夥人連帶承擔 | 僅由債務人本人承擔 |
産生原因 | 企業經營活動 | 個人行為(如借貸、消費等) |
(依據:)
主要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及《民法典》相關規定,明确普通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與有限合夥人的有限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條,可參考律圖、華律網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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