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executive authority
administration
【醫】 administration
the authorities
"行政當局"是法律與政治學術語,指代依法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機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該詞對應英文為"administrative authority",特指在法律授權範圍内制定、實施公共政策的政府實體。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
職能法定性
行政當局的權限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的明确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5條确立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定地位。主要職能涵蓋公共政策制定、行政執法、社會服務供給等具體行政行為。
組織層級性
中國行政體系呈現垂直管理結構,包含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五個層級。各級行政機關依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使對應管理權。
國際對比特征
在英美法系語境中,"行政當局"通常指總統制國家的内閣部門(如美國聯邦政府的Executive Branch)或議會制國家的内閣(如英國以首相為首的内閣)。這種差異源于《牛津法律詞典》指出的不同政體下的權力分配機制。
該術語的規範使用需注意兩點:一是在中國憲法框架下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構成權力分工關系;二是區别于非政府公共管理機構,後者雖承擔公共服務職能,但缺乏國家強制力屬性。
“行政當局”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側重,但核心含義可歸納如下:
“行政當局”指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權力機構或部門,屬于政府體系中的組成部分。它既可以是政府下設的職能部門(如稅務局、環保局),也可能是依法授權的獨立管理機構(如市場監管部門)。
維度 | 政府 | 行政當局 |
---|---|---|
職能範圍 | 宏觀決策與全面管理 | 特定領域執行與監管 |
機構層級 | 最高權力機關 | 政府下屬或授權機構 |
示例 | 國務院、省政府 | 稅務局、公安局 |
注:實際使用中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指代對象。如需更權威的法律定義,建議查閱《行政組織法》等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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