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penalty
行政處罰(Administrative Penalty)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懲戒性法律制裁。其核心特征和要素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給予的制裁措施,具有強制性、制裁性和法定性。其英文對應術語包括 "Administrative Penalty" 或 "Administrative Sanction",強調政府為維護公共秩序而行使的懲戒權。
實施主體
必須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如市場監管、環保部門)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如交通管理部門)。
英文表述: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行為前提
相對人存在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無照經營、污染環境),且該行為需被法律明确規定為應受處罰。
英文表述:Vio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制裁目的
兼具懲罰違法行為(punitive function)與預防再犯(deterrent effect),區别于民事賠償或刑事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主要種類包括:
Warning/Circulated Criticism(聲譽罰)
Fines/Confiscation of Illegal Gains(財産罰)
Temporary Suspension/Revocation of Licenses(資格罰)
Restriction on Business Operations(行為罰)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人身自由罰,僅公安機關有權實施)
行政處罰必須遵循: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懲戒行為。以下從定義、特征、種類、原則及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解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行政處罰指行政機關以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主體予以懲戒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制裁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公共秩序。
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産停業、暫扣/吊銷許可證件、行政拘留。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其中第五條明确“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第二條明确處罰定義。
擴展說明: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本質區别在于前者針對行政違法行為,後者針對犯罪行為,兩者在制裁力度、程式和法律後果上均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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