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iability for endorsement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背書責任"對應的英文概念為"liability of endorsement",指票據持有人在轉讓流通票據(如彙票、支票)時,通過背書行為産生的法定擔保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背書人須承擔兩項核心責任:
第一,保證責任。背書人需擔保其後手所持票據的承兌和付款,若被背書人遭拒付,背書人依法承擔連帶償付義務。該條款與英國《1882年彙票法》第55條規定的"implied warranty of validity"形成法理呼應,即背書人默示保證票據有效性(來源: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第二,追索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一條,背書鍊條中的所有前手背書人均可能被持票人追償,這種責任形态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14條中體現為"secondary liability"制度(來源: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票據法專家王明楷在《金融票據法律實務》中指出,現代背書責任已從單純票據支付擔保,擴展至包含票據真實性驗證的注意義務,該理論在歐盟《第2007/64/EC號支付服務指令》第69條中得到立法确認(來源:Directive 2007/64/EC)。
“背書責任”是票據法中的核心概念,指背書人在票據轉讓過程中承擔的法定擔保義務。以下從法律依據、責任内容及特性等方面綜合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背書是持票人通過籤章将票據權利轉讓或授權他人的行為。在此過程中,背書人需承擔擔保責任,即确保票據到期時能被承兌或付款。
擔保付款義務
背書人需擔保票據的真實性及付款能力。若出票人(票據籤發者)到期未付款,背書人必須代為償付。例如,彙票被拒付時,持票人可直接向任一前手背書人追索。
連帶責任
多個背書人存在時,所有前手背書人均需對持票人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即使中間某一背書人無力支付,其他背書人仍需履行義務。
無條件責任
責任不因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資金往來而免除。即使未實際收到款項,背書人仍需承擔償付義務。
背書人可通過特殊記載減輕或免除責任:
背書責任屬于法定票據債務而非侵權責任,其源于法律對票據流通性的保障需求,而非單純的意思表示。
在職場或商業領域,“背書責任”被引申為對他人資質、信用的擔保行為,例如企業為合作夥伴提供信用背書,需承擔相應風險。
提示:以上為簡化說明,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票據法》及、2、5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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