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liability for endorsement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背书责任"对应的英文概念为"liability of endorsement",指票据持有人在转让流通票据(如汇票、支票)时,通过背书行为产生的法定担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须承担两项核心责任:
第一,保证责任。背书人需担保其后手所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若被背书人遭拒付,背书人依法承担连带偿付义务。该条款与英国《1882年汇票法》第55条规定的"implied warranty of validity"形成法理呼应,即背书人默示保证票据有效性(来源: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第二,追索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背书链条中的所有前手背书人均可能被持票人追偿,这种责任形态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4条中体现为"secondary liability"制度(来源: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票据法专家王明楷在《金融票据法律实务》中指出,现代背书责任已从单纯票据支付担保,扩展至包含票据真实性验证的注意义务,该理论在欧盟《第2007/64/EC号支付服务指令》第69条中得到立法确认(来源:Directive 2007/64/EC)。
“背书责任”是票据法中的核心概念,指背书人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承担的法定担保义务。以下从法律依据、责任内容及特性等方面综合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背书是持票人通过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或授权他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背书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即确保票据到期时能被承兑或付款。
担保付款义务
背书人需担保票据的真实性及付款能力。若出票人(票据签发者)到期未付款,背书人必须代为偿付。例如,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可直接向任一前手背书人追索。
连带责任
多个背书人存在时,所有前手背书人均需对持票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即使中间某一背书人无力支付,其他背书人仍需履行义务。
无条件责任
责任不因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资金往来而免除。即使未实际收到款项,背书人仍需承担偿付义务。
背书人可通过特殊记载减轻或免除责任:
背书责任属于法定票据债务而非侵权责任,其源于法律对票据流通性的保障需求,而非单纯的意思表示。
在职场或商业领域,“背书责任”被引申为对他人资质、信用的担保行为,例如企业为合作伙伴提供信用背书,需承担相应风险。
提示:以上为简化说明,完整法律条款可参考《票据法》及、2、5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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