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ir law; airplane law; aviation law; law of aviation
航空法(Hángkōng Fǎ)是調整民用航空活動及相關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總稱,其核心涵蓋領空主權、航空器適航标準、飛行安全、運輸責任、空中交通管理及國際合作等領域。英文術語Air Law 或Aviation Law 在國際公約和英美法系中通用,特指規範航空活動的專門法律體系。
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條),任何外國航空器未經許可不得飛入他國領空。
航空器須注冊國籍并符合適航标準(如中國《民用航空法》第7條),确保設計、制造、維護符合安全規範。
規範客貨運損賠償規則,例如《蒙特利爾公約》統一國際運輸責任限額,旅客傷亡最高賠償約128,000特别提款權(SDR)。
航空法體系主要由以下國際公約構成:
中國通過《民用航空法》(1995年頒布)将公約内容轉化為國内法,并授權民航局(CAAC)制定規章(如《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涵蓋適航審定(如美國FAA的Part 25、歐洲EASA的CS-25)、機組資質、機場運營标準(ICAO Annex 14)。
國際民航組織(ICAO)推動航空減排目标(CORSIA機制),歐盟将航空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
遵循《國際航空事故調查公約》,由國家授權機構(如美國NTSB)主導獨立調查。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網頁鍊接,此處僅标注機構名稱作為參考來源,建議通過其官網獲取權威文件。)
航空法是指調整民用航空活動及其相關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總稱,主要涉及領空主權、空中航行管理及航空器運行規則。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國際航空法主要通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等條約體系構建,協調各國航空權益與安全标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用航空法》原文或國際民航組織(ICAO)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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