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ilure to disclose
cannot
announce; reveal; show; throw daylight on sth.
【經】 disclosure
"未能披露"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應當公開或說明的信息未被主動揭示或報告,常見于法律、金融及商業語境。其英文對應表述為"failure to disclose" 或"non-disclosure",強調未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責任的信息隱瞞行為。
核心概念
The company’s failure to disclose financial risks violated SEC regulations.
(公司未能披露財務風險的行為違反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
法律與金融場景
在上市公司財報、合同條款或監管文件中,"未能披露"通常指向故意或過失隱瞞重大信息的行為,可能引發法律追責。如: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failure to disclose" 為"未履行披露義務",特指在需主動提供信息的法律關系中(如保險合同、證券交易)的失責行為。
→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法律出版社)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11版将"non-disclosure" 解釋為:
"The omission or concealment of a material fact that one is legally obligated to reveal."
(對法定應披露的重大事實的遺漏或隱瞞。)
→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Thomson Reuters)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條明确"信息披露義務人"需真實、準确、完整、及時披露信息,"未能披露"即違反該義務。
→ 來源:證監會規章
例句(中英對照):
若企業未能披露環境違規記錄(failure to disclose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可能面臨投資者訴訟。
近義辨析:
在跨境協議中,"未能披露"可能觸發違約責任(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實務中需結合具體司法轄區的披露标準(如美國SEC Rule 10b-5)綜合判斷違規性。
“未能披露”通常指應當公開或提供的信息未被主動展示或告知,可能涉及法律、商業、合規等不同場景。以下是詳細解釋及常見應用場景:
指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履行公開義務或未主動提供應當公開的信息。該表述可能包含兩種含義:
企業合規領域
商業與法律領域
知識産權領域
建議結合具體場景(如查看企業資質、籤訂合同)進一步核實披露義務的法定範圍。如需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TRIPS協定》第39條或企業信用公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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