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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由論英文解釋翻譯、海洋自由論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areliberum

分詞翻譯:

海洋的英語翻譯:

ocean; sea
【法】 ocean; sea

自由的英語翻譯: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論的英語翻譯:

determine; discuss; in terms of; ism; statement; talk about; theory; view

專業解析

海洋自由論(Mare Liberum)是國際海洋法領域的核心理論,其核心理念主張海洋作為全球公共領域應向所有國家開放,反對任何國家對公海的主權主張。該理論由荷蘭法學家胡果·格勞秀斯在1609年發表的《海洋自由論》專著中系統闡述,奠定了現代國際海洋秩序的基礎。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理論包含三個核心術語對應關系:

  1. 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指各國船舶在公海及國際海峽不受阻礙通行的權利,這一原則被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确立
  2. 捕魚自由(Freedom of Fishing):強調公海生物資源的平等開發權,但現代已演變為受區域性漁業組織規制的有限權利
  3. 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包含科研、鋪設海底電纜等非主權性活動,其英文術語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被定義為"the doctrine that open oceans are not subject to national claims"

該理論在現代國際法體系中呈現雙重演變:

當前實踐中的争議聚焦于:

  1. 南海仲裁案(2016)對曆史性權利主張的否定
  2. 北極航道通行權的國際法解釋分歧
  3. 海底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權責劃分

主要參考文獻:

  1. 格勞秀斯《海洋自由論》(Grotius H. Mare Liberum, 1609)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Ⅶ部分(www.un.org/depts/los)
  3. 《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公海制度"章節

網絡擴展解釋

海洋自由論是17世紀荷蘭法學家胡果·格勞秀斯提出的國際法理論,其核心主張海洋是全人類共有財産,任何國家不得獨占。以下是該理論的詳細解析:

一、理論起源與定義

由格勞秀斯1609年發表的《海洋自由論》系統闡述,該著作源自其未出版的《論戰利品法與捕獲法》研究。理論将海洋定義為"無主地"(Res nullius),強調海洋天然具有不可占有的物理屬性,主張所有國家享有自由航行、捕魚和貿易的權利。

二、理論基礎

  1. 自然法根基:以羅馬法和基督教自然法為雙重依據,認為海洋自由是"萬民法"的永恒組成部分。
  2. 物理特性論證:通過海洋的流動性、無限性等自然屬性,證明其無法被有效占有。
  3. 經濟需求驅動:為打破葡萄牙對東方貿易的壟斷,主張自由貿易權屬于自然權利。

三、核心主張

四、曆史意義

該理論不僅是荷蘭對抗葡萄牙海上霸權的法理武器,更奠定了現代國際法基礎。其提出的"和平解決争端"原則,直接影響了1625年《戰争與和平法》的誕生,被譽為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理論源頭。

五、現代影響

當代《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制度、公海自由原則等,均可追溯至該理論。2025年最新研究指出,該理論正從"絕對自由"向強調責任共擔的"海洋命運共同體"理念演進。

注:完整理論發展脈絡可參考複旦大學馬忠法教授《<海洋自由論>及其國際法思想》。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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