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ntional offence; intentional offender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故意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形态。其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兩點:
主觀故意(Mens Rea)
行為人必須存在明知(knowledge) 其行為性質及可能後果的主觀認知狀态,并具備希望(direct intent) 或放任(indirect intent/oblique intent) 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英文對應術語為"intentional offense" 或"dolus"(拉丁語源,大陸法系常用)。
客觀行為(Actus Reus)
行為人實施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且該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英文表述為"culpable act"。
法律分類與英文對照
根據中國《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可進一步分為:
權威參考依據
學術定義補充
刑法學界通說認為,故意犯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對抗法秩序的意志對立性(張明楷《刑法學》),其主觀可譴責性顯著高于過失犯罪,故刑罰設置更嚴厲。英美法系中,"intent" 需通過行為人供述、客觀行為及情境證據綜合推定(Model Penal Code §2.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故意犯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構成的犯罪。以下從法律定義、構成要件、類型劃分三個方面詳細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認識要素
行為人必須“明知”行為會産生危害結果,包含兩層含義:
意志要素
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持兩種态度:
二、類型區分與司法意義
| 類型 | 認識程度 | 意志取向 | 典型案例 |
|------------|--------------------|------------------|------------------------------|
| 直接故意犯 | 明知結果必然或可能 | 積極追求結果發生 | 預謀殺人、蓄意縱火 |
| 間接故意犯 | 明知結果可能 | 放任結果發生 | 鬥毆中不計後果緻人死亡 |
兩者的區分對量刑有重要影響,直接故意通常反映更大主觀惡性。
三、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故意犯罪必須負刑事責任。具體刑罰需結合罪名、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如故意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提示:司法實踐中需注意區分刑法“故意”與日常用語中的故意,前者強調對危害結果的認知與接受,後者僅指有意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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