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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定金的人英文解釋翻譯、收受定金的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cipient of the earnest

分詞翻譯:

收受的英語翻譯:

receiving

定金的英語翻譯:

deposit; earnest; earnest money
【經】 bargain money; earnest; earnest money; handsel; purpose money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收受定金的人”指在雙務合同中接受對方支付的定金作為履約擔保的一方當事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英文對應術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确保債務履行,由一方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貨币。收受定金的人(Depositary / Receiver of Deposit)即接受該筆金錢的債權人,其對應的法律身份為:

二、核心法律特征

  1. 履約擔保權

    收受定金方享有以定金罰則保障債權實現的權利。若支付方違約,收受方可沒收定金(《民法典》第587條),此權利在英美法中稱為"right of forfeiture"。

  2. 金錢占有轉移

    定金交付導緻貨币所有權轉移,收受方成為貨币所有權人(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字第1201號裁定),區别于質押權人。

  3. 雙向約束效力

    收受方同樣受定金罰則約束:若其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Double Refund Obligation),體現擔保的雙向性(bilateral security)。

三、與相似概念區分

概念 收受定金的人 保管人(Bailee)
權利性質 物權性擔保權 債權性保管義務
金錢歸屬 取得所有權 僅臨時占有
違約後果 適用定金罰則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英美法參照

在普通法系中,定金(Earnest Money)收受方稱為"Vendee"(不動産買賣)或"Offeree"(要約接受方),其權利受《統一商法典》(UCC)§2-304約束,要求定金金額需符合合理比例原則(reasonable proportion test)。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民法典》定金條款解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npc.gov.cn
  2. 英美定金制度比較:元照英美法詞典"Earnest Money"詞條 lawinfochina.com
  3. 最高法院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受定金的人”指在合同關系中接受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的一方當事人(通常為債權人或賣方),其權利義務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一、法律地位與義務

  1. 擔保責任
    收受定金的一方需以定金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若其未能履行合同義務,需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懲罰性責任。例如,在購房場景中,若開發商違約不交房,需退還購房者雙倍定金。

  2. 金額限制
    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超出部分無效。例如,100萬元的合同,定金最高為20萬元。

  3. 合同形式要求
    定金合同需以書面形式約定,且自實際交付定金時生效。


二、權利與例外情形

  1. 履約後的處理
    若合同正常履行,收受方可将定金抵作價款或返還支付方。

  2. 免責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緻合同無法履行時,不適用雙倍返還規則。


三、與“訂金”的區别

“訂金”不具備擔保性質,僅為預付款。若合同未履行,收受方隻需原額返還,無需雙倍賠償。

收受定金的一方既是擔保權益的享有者,也是違約責任的潛在承擔者。建議在籤訂合同時明确約定條款,避免因表述不清引發糾紛。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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