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ipient of the earnest
receiving
deposit; earnest; earnest money
【經】 bargain money; earnest; earnest money; handsel; purpose mone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收受定金的人”指在雙務合同中接受對方支付的定金作為履約擔保的一方當事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确保債務履行,由一方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貨币。收受定金的人(Depositary / Receiver of Deposit)即接受該筆金錢的債權人,其對應的法律身份為:
履約擔保權
收受定金方享有以定金罰則保障債權實現的權利。若支付方違約,收受方可沒收定金(《民法典》第587條),此權利在英美法中稱為"right of forfeiture"。
金錢占有轉移
定金交付導緻貨币所有權轉移,收受方成為貨币所有權人(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字第1201號裁定),區别于質押權人。
雙向約束效力
收受方同樣受定金罰則約束:若其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Double Refund Obligation),體現擔保的雙向性(bilateral security)。
概念 | 收受定金的人 | 保管人(Bailee) |
---|---|---|
權利性質 | 物權性擔保權 | 債權性保管義務 |
金錢歸屬 | 取得所有權 | 僅臨時占有 |
違約後果 | 適用定金罰則 |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在普通法系中,定金(Earnest Money)收受方稱為"Vendee"(不動産買賣)或"Offeree"(要約接受方),其權利受《統一商法典》(UCC)§2-304約束,要求定金金額需符合合理比例原則(reasonable proportion test)。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民法典》定金條款解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npc.gov.cn
- 英美定金制度比較:元照英美法詞典"Earnest Money"詞條 lawinfochina.com
- 最高法院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受定金的人”指在合同關系中接受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的一方當事人(通常為債權人或賣方),其權利義務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擔保責任
收受定金的一方需以定金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若其未能履行合同義務,需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懲罰性責任。例如,在購房場景中,若開發商違約不交房,需退還購房者雙倍定金。
金額限制
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超出部分無效。例如,100萬元的合同,定金最高為20萬元。
合同形式要求
定金合同需以書面形式約定,且自實際交付定金時生效。
履約後的處理
若合同正常履行,收受方可将定金抵作價款或返還支付方。
免責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緻合同無法履行時,不適用雙倍返還規則。
“訂金”不具備擔保性質,僅為預付款。若合同未履行,收受方隻需原額返還,無需雙倍賠償。
收受定金的一方既是擔保權益的享有者,也是違約責任的潛在承擔者。建議在籤訂合同時明确約定條款,避免因表述不清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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