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ational tax
"國稅"在漢英法律及財稅語境中指由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征收管理的稅種,英文對應"national tax"或"state tax"。根據中國現行稅收體系,國稅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征收主體
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直屬機構(如國家稅務總局)實施征收,區别于地方稅務局負責的"地稅"(local tax)。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稅種範疇
主要包括增值稅(Value-Added Tax)、消費稅(Consumption Tax)、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等直接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的稅目。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确規定增值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但征收管理權歸屬國稅系統(來源:國務院令第691號)。
法律層級
其征收依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均需繳納國稅(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財政分配
國稅收入按比例劃歸中央財政,用于國防、外交、宏觀調控等國家職能。根據財政部《202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中央本級稅收收入中83.1%來自國稅(來源:財政部官網)。
國稅是國家稅務系統的簡稱,是中央政府的稅收管理體系,與地方稅(地稅)共同構成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核心。以下是詳細解釋:
國稅又稱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是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它産生于1994年我國實施的分稅制改革,通過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收權限實現分級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地方設省、市、縣三級稅務局。與地稅的區别在于:國稅歸中央,地稅歸地方,兩者分屬不同管理體系。
分稅制改革前(1994年7月前),我國稅收體系未明确劃分中央與地方稅種。改革後,國稅系統獨立運作,保障了中央財政收入的穩定性。
如需了解具體稅種征收标準或政策細節,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或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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