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的異議英文解釋翻譯、過期的異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elated opposition
分詞翻譯:
過期的英語翻譯:
【經】 past due; stale dated
異議的英語翻譯:
demurrer; dissidence; exception; objection
【經】 adverse claim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過期的異議”(Expired Objection)指當事人未在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有效時限内正式提出的反對意見,一旦超過該期限,其提出異議的權利即告喪失,相關主張通常不再被受理或考慮。具體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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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
- “過期” (Expired/Time-barred):指法律行為(此處指提出異議)必須完成的法定期限或約定期限已經屆滿。例如,訴訟法中的上訴期、合同法中對條款提出異議的期限等。逾期則權利消滅(來源:通用法律術語詞典)。
- “異議” (Objection):指對某一決定、裁決、合同條款、程式行為等正式提出的不同意見或反對主張。其目的是請求有權機關重新審查或不予采納該事項(來源:通用法律術語詞典)。
- “過期的異議”:兩者結合,強調該反對意見因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而失去了法律上的可執行性和程式上的可接受性。即使異議本身可能有合理依據,但因程式瑕疵(超期)而無法産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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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應用場景
- 訴訟/仲裁程式:對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不服,必須在法定上訴期或申請撤銷期限内提出異議(上訴或撤銷申請)。逾期未提出,判決/裁決即生效,異議權過期(來源:通用訴訟程式原則)。
- 合同履行:在收到合同相對方的通知(如催款通知、貨物瑕疵通知)後,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需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異議(如對貨物質量、數量、價款等),逾期未提則視為接受或無異議(來源:通用合同法原理)。
- 行政程式: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均有嚴格法定期限。逾期未申請/起訴,該行政決定通常産生确定力,異議過期(來源:通用行政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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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後果
- 權利喪失:最核心的後果是提出異議的權利(上訴權、撤銷權、抗辯權等)因怠于行使而消滅。
- 決定生效:原決定(判決、裁決、合同狀态、行政決定)因無有效異議而獲得确定力、執行力或約束力。
- 程式駁回:即使逾期後提出異議,受理機關通常會以超過時效為由,在程式上直接駁回,不再進行實體審查。
“過期的異議”是一個強調程式時效性的法律概念,指因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從而導緻該反對意見在法律上無效、不被受理或喪失對抗效力的狀态。其核心在于時限的強制性,逾期則導緻實體權利主張因程式瑕疵而無法實現。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過期的異議”一詞的解釋,可以拆分為“過期”和“異議”兩部分理解,并結合法律背景綜合說明:
一、詞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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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
指超過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導緻相關權利、效力或狀态發生變化。例如法律文件、合同條款或商品保質期超出時限後可能失效(如“必須付過期罰款”“一本過期的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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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
指對某一事實、決定或主張提出的不同意見或反對觀點。在法律語境中,特指對案件判斷、權利歸屬等提出的質疑(如“法官對獄案判斷有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另行讨論”)。
二、“過期的異議”含義
該詞組通常用于法律或行政程式,指在法定期限屆滿後提出的異議。例如:
- 逾期異議:異議人因信息不對稱、時間緊迫等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内提出質疑,導緻後續主張可能不被接受。
- 法律後果:超過期限的異議可能被視為無效,相關權利或救濟途徑将受限。
三、應用場景與示例
- 征信異議:若對信用報告中的錯誤信息未在異議期内提出更正,後續申訴可能被認定為“過期異議”。
- 司法程式: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未在15天上訴期内提出異議,判決即生效。
四、處理建議
若需避免“過期異議”,應注意:
- 及時關注法律文書或合同中的時限條款;
- 保留證據并在期限内通過正規渠道提交異議申請。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案例解讀,建議咨詢專業機構或參考權威法律文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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