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遣送"是漢語法律和外交領域常用術語,指通過官方程式将特定人員強制送回原籍地或所屬國。該詞對應英文翻譯為"repatriate"或"deport",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區分: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遣送指公安機關對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的外國人實施的強制出境措施。該程式區别于自願離境,具有強制性特征。
語義演變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收錄"遣送"條目,釋義為"把不合居留條件的人送返原處",該定義自1996年版沿用至今,體現詞義的穩定性。
外交應用
外交部領事司将遣送分為兩種形式:對于無有效證件人員適用"repatriation",涉及身份核查程式;對非法移民則使用"deportation",帶有處罰性質。
國際法關聯
聯合國難民署文件顯示,遣送須遵守《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禁止将人員遣送至可能遭受迫害的國家。這一原則在中國《引渡法》第五條第三款中也有對應體現。
翻譯差異
《牛津英漢雙解法律詞典》特别指出:"遣返"對應"repatriate"多用于戰俘或僑民,"驅逐出境"對應"deport"則特指行政處罰程式。這種區分在涉外法律文書中具有重要實踐價值。
“遣送”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其現代與古代用法存在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
指帶有強制性将人送離某地的行為,通常針對不符合居留條件或違反法律但危害性較低的人員,如外國人、無國籍人士或特定社會人員。例如“遣送出境”“遣返原籍”。
適用對象與場景
執行機關
由公安機關或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例如驅逐出境的執行需省級公安機關指定市級機關辦理。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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