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ver-competition
"過度競争"在漢英詞典中對應的英文術語為"excessive competition",指市場參與者在非理性狀态下超出正常商業需求的惡性競争行為。該概念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威廉·謝潑德(William Shepherd)在《市場結構與經濟表現》中提出,特指企業為争奪市場份額而持續壓低價格、過度投入資源,最終導緻全行業利潤率低于正常水平的非健康市場狀态。
從産業經濟學角度,過度競争具有三個核心特征:一是市場集中度過低,存在大量中小型企業無序擴張(參考哈佛商學院《競争戰略》教材第5章);二是企業邊際成本長期高于邊際收益,形成"合成謬誤"現象;三是行業出現系統性産能過剩,根據世界銀行2023年全球競争力報告,中國制造業産能利用率低于75%即被視為過度競争預警值。
該現象在反壟斷法框架下被界定為需要政府幹預的市場失靈狀态。美國司法部《橫向合并指南》将過度競争定義為"損害技術創新能力與可持續發展潛力的非效率競争",具體表現為企業研發投入占比持續下降、專利質量系統性降低等可量化指标。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則通過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進行監測,其計算公式為:
$$ HHI = sum_{i=1}^{N} s_i $$
其中$s_i$代表單個企業的市場份額,當HHI指數低于1500且伴隨價格戰持續6個月以上,即觸發過度競争調查機制。
過度競争(Excessive Competition)是指市場競争中參與者過多,導緻企業長期處于低利潤或負利潤狀态,且生産要素難以退出的非健康競争形态。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過度競争反映了市場機制的失靈,需通過政策調控(如限制過度進入、優化退出機制)來恢複健康競争環境。如需進一步了解行業案例或學術分析,可參考來源(MBA智庫)和(搜狗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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