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competent judge
by; quilt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被回避的法官"(Recused Judge)指因法定事由主動申請或經當事人申請、由法院決定退出特定案件審理的法官。該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利益沖突或偏見影響裁判結果。以下是詳細解釋及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法官回避情形包括: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三條
該制度通過排除潛在偏見源,實現三項核心目标:
來源:司法部《中國司法透明度年度報告》
中文術語 | 英文規範譯法 | 適用場景 |
---|---|---|
被回避的法官 | Recused Judge | 裁判文書/學術文獻 |
自行回避 | Voluntary Recusal | 法官主動申請情形 |
申請回避 | Challenge for Cause | 當事人提出請求情形 |
回避決定 | Recusal Order | 法院作出的程式性裁定 |
: 全國人大法律庫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8/6d7a77d7d4b744e0b4e9e9d5e3f3b3a3.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83721.html
: 司法部司法改革白皮書 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202203/P020220329344579880637.pdf
“被回避的法官”是指在司法審判中,因符合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得參與案件審理的法官。這一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因個人利益或關系影響案件處理。以下是具體解釋:
身份關聯
角色沖突
利益或行為不當
主要規定于《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明确列舉了回避的具體情形及程式。
被回避的法官需退出案件審理,由其他法官接替,以确保審判中立性。若法官未回避且判決顯失公平,可能成為上訴或再審的理由。
“被回避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機制,通過排除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因素,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具體情形需結合《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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