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s reus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被告的行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onduct of the defendant" 或"defendant's act/behavior",其法律内涵需結合實體法與程式法綜合理解。以下是基于權威法律資源的解析:
行為主體
特指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的一方(被告)實施的具體作為或不作為。在刑法中,該行為需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要件(actus reus);在民法中則需滿足侵權或違約行為的客觀要素。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 379.
行為性質分類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act"與"omission"詞條。
主觀狀态(Mens Rea)
行為需與被告的主觀意圖關聯,如:
來源:Model Penal Code §2.02, American Law Institute.
因果關系(Causation)
行為必須與損害結果存在法律認可的因果鍊條,包括事實因果(factual cause)與法律因果(proximate cause)。
來源:Prosser & Keeton on Torts §41, West Group.
在庭審中,"被告的行為"需通過證據規則(如《聯邦證據規則》FRE 404(b))證明其:
來源: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404.
"Behavior"側重客觀動作描述,"Conduct"則隱含法律評價(如是否符合行業标準)。
例:醫療糾紛中"被告的診療行為(medical conduct)"需參照專業規範。
來源: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conduct"詞條.
來源:Restatement (Third) of Torts: Liability for Physical Harm, §3.
被告是指在訴訟程式中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一方當事人。其行為和法律地位因案件類型不同而有所差異:
民事案件中的被告
被指控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存在民事糾紛,需通過應訴、舉證等方式參與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原告起訴時需明确被告身份,法院依法通知其應訴。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特指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組織。例如公民起訴某行政處罰決定時,作出該處罰的機關即為被告。
訴訟地位與權利義務
• 被告與原告地位平等,享有答辯、舉證、辯論等相同訴訟權利;
• 需履行應訴義務,若拒不到庭可能面臨缺席判決;
• 在刑事案件中稱為“被告人”,需承擔被指控罪名的辯護責任。
注意事項
• 被告身份需滿足“明确性”條件,即原告起訴時須提供足以識别的被告信息;
• 行政訴訟中被告隻能是行政主體,不可起訴個人公務員。
相關法律依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119-120條,以及《行政訴訟法》對被告資格的專門規定。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訴訟程式指導,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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