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point of order
about; as regards; concerning; in connexion with; in regard to; in relation to
regarding
【机】 per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计】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经】 program; sequence
demurrer; dissidence; exception; objection
【经】 adverse claim
在法律语境中,"关于程序的异议"通常指诉讼参与人对法庭审理程序合法性提出的正式质疑,其英文对应表述为"Procedural Objection"。该概念包含三层核心要素:
程序性争议本质
指当事人或律师对司法程序中存在的形式错误或程序瑕疵提出的反对意见,例如证据提交期限违规、管辖权限争议或庭审程序失当等。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程序异议需在"contemporaneous objection"原则下及时提出,否则视为权利放弃。
法律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提起上诉。此类异议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释指出,重大程序违法可作为再审事由。
实务操作规范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3(a)条款要求异议需具象化具体理由,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 32.1强调异议应记载于庭审笔录。中国司法实践中,程序异议通常以书面动议(motion)形式提交,并附具《程序违法情况说明》。
程序异议制度体现了"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均有宪法层面的保障依据。该法律机制既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又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谨性,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设计。
关于“程序异议”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质疑,具体解释如下:
程序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如未依法发布公告、采取错误执行措施等),请求法院撤销或纠正该行为的救济制度。其核心是程序性争议,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定。
常见事由包括:
在非法律语境(如会议议事)中,“程序异议”(point of order)指对议事程序合规性的质疑,需根据具体规则处理。
提示:若涉及具体案件操作,建议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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