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ed of charter of a ship
employ; hire
barque; boat; sailer; ship; shipboard; vessel
【醫】 scaph-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雇船契約(Charter Party)的法律釋義與核心要素
雇船契約(英語:Charter Party)是海事法律中的核心合同類型,指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由前者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艙位給後者使用,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的協議。其本質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或船舶租賃合同的具體形式,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的規定(《海商法》第41條。
(注:因部分文獻無公開電子鍊接,僅标注來源名稱及條文號,如需具體條款可查閱法律數據庫或實體出版物。)
“雇船契約”是船舶租賃活動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文件,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指船舶所有人(出租方)與承租人(租船方)之間達成的書面協議,約定以支付租金為條件,将船舶或艙位提供給承租方用于運輸客貨,并明确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其本質是一種運輸契約,需雙方自願接受法律約束。
法律屬性
屬于契約(合同)的一種,受合同法約束。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及法學定義,契約是“依法訂立的正式文書”,具有法律效力,違約方需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主體
包括“船舶雇主”(出租方)和“租船方”(承租方),需明确雙方名稱、授權代表等信息。
關鍵條款
條款分類
根據英美法系,條款可分為三類:
實際用途
常見于國際海運、遠洋運輸等場景,如中的例句“雇船去遊湖”即體現其租賃功能。
英文翻譯
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ed of Charter of a Ship”,屬于國際航運領域的标準術語。
與普通租賃合同相比,“雇船契約”更側重運輸功能,通常包含航線、貨物類型等專業條款,且受海商法特殊規範調整。
雇船契約是規範船舶租賃法律關系的核心文件,需嚴格遵循契約自由、誠實信用等原則,确保雙方權益平衡。如需具體模闆或條款細則,可參考、5的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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