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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船契約英文解釋翻譯、雇船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eed of charter of a ship

分詞翻譯:

雇的英語翻譯:

employ; hire

船的英語翻譯:

barque; boat; sailer; ship; shipboard; vessel
【醫】 scaph-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雇船契約(Charter Party)的法律釋義與核心要素

雇船契約(英語:Charter Party)是海事法律中的核心合同類型,指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由前者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艙位給後者使用,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的協議。其本質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或船舶租賃合同的具體形式,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的規定(《海商法》第41條。

一、合同主體與類型

  1. 主體雙方:
    • 出租方(Shipowner/Owner):船舶所有人或有權處分船舶使用權的主體(如光船承租人)。
    • 承租方(Charterer):需使用船舶運輸貨物或從事其他海上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
  2. 主要類型(依據《海商法》第92條:
    •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按航次計費,出租人負責船舶航行及貨物管理。
    •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按約定租期計費,承租人自行調度船舶運營。
    • 光船租賃合同(Bareboat Charter):承租人獲得船舶占有權,并自行配備船員、承擔運營責任。

二、核心條款與法律效力

  1. 必備條款:
    • 船舶描述(Description of Vessel):船名、船籍、噸位、載重能力等(參考《海商法》第130條。
    • 貨物與航線:貨物種類、數量、裝卸港口及航行路線(若約定不明,承租人有權選擇合理航線)。
    • 費用與支付:運費/租金計算方式、支付時間及滞期費(Demurrage)條款(《海商法》第98條。
  2. 責任劃分:
    • 出租人義務:提供適航船舶,妥善保管貨物(航次租船下),并承擔船舶固有風險導緻的貨損。
    • 承租人義務:保證貨物合法性,按時支付費用,并承擔裝卸超時産生的滞期費(《海商法》第100條。

三、法律特征與風險分配

  1. 非要式合同:書面或口頭形式均可成立,但實踐中普遍采用标準合同範本(如"金康合同"GENCON。
  2. 風險特殊性:
    • 不可抗力免責:若因海上風險(如風暴、戰争)導緻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部分或全部免責(《海商法》第51條。
    • 共同海損分攤:為共同安全采取合理措施所緻的損失,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擔(《海商法》第193條。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頒布)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2.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标準租船合同範本(如GENCON, NYPE)
  3. 司玉琢,《海商法專論》(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152-180頁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關于合同訂立與效力的規定(第44-59條)

(注:因部分文獻無公開電子鍊接,僅标注來源名稱及條文號,如需具體條款可查閱法律數據庫或實體出版物。)

網絡擴展解釋

“雇船契約”是船舶租賃活動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文件,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性質

  1. 基本含義
    指船舶所有人(出租方)與承租人(租船方)之間達成的書面協議,約定以支付租金為條件,将船舶或艙位提供給承租方用于運輸客貨,并明确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其本質是一種運輸契約,需雙方自願接受法律約束。

  2. 法律屬性
    屬于契約(合同)的一種,受合同法約束。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及法學定義,契約是“依法訂立的正式文書”,具有法律效力,違約方需承擔相應責任。

二、核心内容與條款

  1. 合同主體
    包括“船舶雇主”(出租方)和“租船方”(承租方),需明确雙方名稱、授權代表等信息。

  2. 關鍵條款

    • 船舶信息:如船名、登記證書、航線範圍等;
    • 租期與租金:具體租賃期限及支付方式;
    • 權利義務:如船舶維護責任、貨物運輸要求等。
  3. 條款分類
    根據英美法系,條款可分為三類:

    • 條件條款:直接影響合同商業目的的核心條款(如船舶適航性);
    • 保證條款:次要條款(如通知期限),違約僅需賠償;
    • 中間性條款:需根據違約程度判斷處理方式。

三、應用場景與術語

  1. 實際用途
    常見于國際海運、遠洋運輸等場景,如中的例句“雇船去遊湖”即體現其租賃功能。

  2. 英文翻譯
    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ed of Charter of a Ship”,屬于國際航運領域的标準術語。

四、與其他合同的區别

與普通租賃合同相比,“雇船契約”更側重運輸功能,通常包含航線、貨物類型等專業條款,且受海商法特殊規範調整。

雇船契約是規範船舶租賃法律關系的核心文件,需嚴格遵循契約自由、誠實信用等原則,确保雙方權益平衡。如需具體模闆或條款細則,可參考、5的合同範本。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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