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主英文解釋翻譯、私法自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分詞翻譯:
私法的英語翻譯:
private law
【經】 private law
自主的英語翻譯:
act on one's own; decide for oneself
【法】 *******; independence; sui juris
專業解析
私法自主(Private Autonomy),又稱意思自治,是民法體系中的核心原則,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依其自由意志獨立創設、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并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其英文直譯為“private autonomy”,強調個人或私人團體在私法領域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地位。
核心内涵與法律體現:
- 自由創設法律關系: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與他人建立法律關系(如是否籤訂合同、是否結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自主決定内容與形式:在創設法律關系時,主體可自由協商确定權利義務的具體内容(如合同條款)及形式(如口頭或書面,法律有特殊要求除外)。這體現了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是私法自主在合同法領域的集中體現。
- 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可協商選擇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争議(如約定仲裁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即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 承擔自主決策的後果:私法自主并非絕對自由,主體需對其自由選擇産生的法律效果負責,包括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等。權利行使不得濫用,《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理論基礎與價值:
私法自主原則植根于個人自由與尊嚴的尊重,是私法區别于公法(強調國家強制與幹預)的根本特征之一。它承認個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鼓勵經濟活動的活力與創新(如自由市場交易),并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該原則在英美法系常與“意思自治”(Party Autonomy)概念相通,在大陸法系(包括中國)是民法“自願原則”或“意思自治原則”的直接體現。
必要限制:
私法自主受法律、公序良俗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約束:
- 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
- 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
- 誠實信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需遵循誠信原則(《民法典》第7條)。
- 特殊主體保護:法律對未成年人、消費者、勞動者等弱勢群體有特别保護規定,限制強勢方的絕對自主權(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 王利明著《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 朱慶育著《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私法自主”可能是“私法自治”的筆誤。私法自治是民法領域的核心原則,以下為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概念與核心
私法自治指民事主體在私法領域(如財産、合同、繼承等)可依自主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隻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和公序良俗。其本質是保障個人自由意志,減少國家幹預,強調“法無禁止即可為”。
二、具體表現
- 所有權自由:權利人在法律範圍内可自由支配財産,如使用、收益、處分。
- 契約自由:包括締約對象選擇、内容協商、形式決定等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基礎。
- 遺囑自由:個人可通過遺囑自主決定死後財産分配。
- 團體設立自由:如企業、社團的成立與運作自主權。
三、法律依據與意義
- 我國《民法典》第5條“自願原則”是其直接體現。
- 曆史意義: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中,私法自治保障了市場活力與個人創造力。
- 社會價值:通過尊重個體選擇權,維護人格尊嚴與平等,促進私法關系高效運行。
四、限制與邊界
需遵守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消費者保護、勞動權益)及公序良俗原則,例如不得通過合同約定違法内容。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細節,可參考《中國法學》相關論文或民法典條文解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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