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ffe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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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offere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被發價人"(Offeree)指要約的接收方,即有權對要約(發價)作出接受或拒絕決定的一方。以下是基于法律術語規範及國際貿易實踐的詳細解釋:
術語構成
"被發價人"由"發價"(要約,Offer)加被動後綴"被"構成,直譯為"被發出要約的一方"。其英文對應詞為Offeree,指收到要約(Offer)的當事人。
法律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發價人享有以下權利:
在跨境貿易中,被發價人的行為直接影響合同效力:
買方A向賣方B發出采購要約,B作為被發價人若在要約有效期内回複接受,合同即生效。若B修改價格後回複,則轉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為發價人。
被發價人需審慎核查要約條款(如标的、價格、有效期),避免沉默被視為接受(部分法域例外)。
與相近術語的區别
學術與實務依據
來源說明:
在國際貿易法(尤其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被發價人”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含義和特點如下:
被發價人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接收到發價人(報價方)發出的交易要約的一方。通俗來說,即收到對方提出的具體交易條件(如價格、數量等)的潛在買方或合作方。
特定對象性
發價必須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因此被發價人隻能是發價人明确指定的接收方(如某公司或個人),而非不特定的公衆。
接受或拒絕權
被發價人可對發價内容進行以下回應:
無強制回應義務
被發價人無需對發價作出回應,沉默通常不視為接受。
若A公司向B公司發出“以每噸$1000出售鋼材”的發價,B公司即為被發價人。B可選擇接受、要求降價(改動),或不予回複。若B提出“$900/噸”,則構成新發價,A成為新的被發價人。
根據《公約》第14條,發價需内容确定且表明發價人受約束的意願,而被發價人的接受行為直接導緻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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