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dictional system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institution; system
【醫】 regime; regimen; system
【經】 system
管轄制度(Jurisdiction System)是指法律規定的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案件、事務行使審判權或管理權的範圍和權限體系。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核心含義可解析如下:
管轄(Jurisdiction)
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案件或事務行使職權的資格和界限。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為:"法院或行政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權力範圍" 。
英文對照:Jurisdiction refers to the authority granted to a legal body to adjudicate legal disputes or enforce laws within defined boundaries.
制度(System)
強調管轄規則的體系化設計,包括層級管轄(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地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等構成要素(《中國司法制度綱要》,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
法定性
管轄範圍由法律明文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38條明确劃分了級别管轄和地域管轄标準(全國人大法律庫)。
英文術語:Statutory Jurisdiction.
層級分工
例如基層法院管轄一審普通案件,高級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法院組織法》第18條)。
英文表達:Hierarchical Allocation of Jurisdiction.
分類依據 | 中文類型 | 英文對應 | 法律依據 |
---|---|---|---|
案件性質 | 專屬管轄 | Exclusive Jurisdiction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 |
地域範圍 | 地域管轄 |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民事訴訟法》第21-22條 |
司法機關層級 | 級别管轄 | 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 《法院組織法》第18-20條 |
當事人合意 | 協議管轄 | Forum Selection Agreement | 《民事訴訟法》第34條 |
跨境案件中,管轄制度決定適用法律(如《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避免國際司法沖突(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報告)。國際通行的"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原則亦屬管轄制度的延伸應用(美國法學協會評注)。
權威參考來源:
管轄制度是法律體系中關于司法機關或法院之間案件受理權限劃分的規則體系,主要解決案件應由哪個機關或法院處理的問題。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管轄制度指在司法程式中,明确各級法院之間(如基層法院與高級法院)及同級法院之間(如不同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與權限。其核心功能在于合理分配司法資源,避免管轄沖突,确保案件高效處理。
立案管轄
即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例如,貪污案件由檢察院立案,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處理。
審判管轄
擴展閱讀:管轄制度的具體規則可能因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而有所不同,需結合《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具體法律條文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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