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guable claim
can; may; not bad; Ok
argumentation; demonstration; expound; proof; prove; reasoning
【化】 argumentation
【法】 right of claim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可以論證的請求權”指權利人依據法律事實和證據,能夠通過邏輯證明向義務人主張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民事權利。其核心要素如下:
請求權 (Right of Claim)
指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應英文"Claim" 或"Right to Claim"。其成立需滿足法定要件(如合同約定、侵權事實等),區别于支配權與形成權。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條關于民事權利的界定。
可以論證 (Arguable/Provable)
強調該權利需通過證據與邏輯推理證明其存在及範圍,英文譯為"arguable"(可論證的)或"provable"(可證明的)。權利人需承擔舉證責任,否則請求權無法實現。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被動性與依賴性
請求權需依賴義務人的履行行為實現(如合同價款支付、損害賠償),其效力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典》第188條)。
例:合同違約後,守約方行使“可以論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需證明違約事實與損失數額。
可訴性與證明标準
權利人可通過訴訟主張權利,但需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民訴法解釋》第108條)。若證據不足,請求權可能被駁回。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依據 |
---|---|---|
合同履行請求權 | Claim for Performance | 《民法典》第577條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Claim for Unjust Enrichment | 《民法典》第985條 |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 Claim for Damages in Tort | 《民法典》第1165條 |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此處引用紙質權威文獻,建議通過官方渠道或學術平台檢索原文。)
“可以論證的請求權”指在法律關系中,能夠通過事實依據或法律條文明确成立并主張的請求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存在基礎權利
請求權需基于實體法上的基礎權利産生,例如:
2. 權利内容可被法律支持
需符合法律規定,例如:
3. 義務主體明确
請求權具有相對性,隻能針對特定義務人主張()。例如,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隻能向該債務人主張履行或賠償。
4. 可通過證據鍊證明
需通過書面合同、侵權行為記錄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請求權成立依據()。若缺乏證據或法律依據,則可能被抗辯權抵消()。
示例:
甲與乙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乙未按期付款。甲可基于合同關系主張合同履行請求權,需提供合同文本、付款期限約定等證據()。若乙提出抗辯(如合同無效),則需重新論證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
可論證的請求權需滿足“基礎權利存在+内容合法+義務明确+證據充分”的鍊條,是實體法與程式法結合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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