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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争議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可争議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ntestable clause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争議的英語翻譯:

controversy; dispute
【經】 dispute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争議條款"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ontestable clause"或"disputable clause",指合同中允許一方或多方在特定條件下提出異議或重新協商的約定。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 法律效力待定性

    該條款的約束力需通過司法或仲裁程式确認,例如保險合同中關于投保人隱瞞病史的争議條款(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其有效性需法院根據舉證情況判定。

  2. 觸發條件明确性

    權威法律釋義強調此類條款必須包含可量化的争議啟動要件,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格式條款争議應以通常理解為基礎",要求條款中必須明示異議期限、舉證責任等量化指标。

  3. 雙向救濟平衡性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2.9條,有效的可争議條款需同時包含權利主張機制和濫用防範機制,例如國際工程合同中常見的"争議評審委員會(DRB)"條款,既允許承包商提出索賠,又設定雇主反索賠的并行程式。

該術語在英美判例法體系中具有更嚴格的適用限制,如英國《不公平合同條款法案》要求此類條款必須通過"合理性測試",即符合行業慣例且不顯失公平,這與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格式條款無效規則"形成法理對應。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可争議條款”的含義及法律規則,綜合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可争議條款指合同中對條款含義存在不同理解或争議的部分。當當事人對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發生分歧時,需通過法律規定的解釋規則确定其含義。

二、法律依據

  1. 核心條文
    《民法典》第142條第1款(通過文義解釋優先)和第466條(涉及多語言合同時的解釋規則)是處理争議條款的主要依據。
  2. 保險法特殊規則
    在保險合同中,若對格式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法院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保險法》第30條)。

三、解釋規則(司法實踐)

  1. 文義解釋優先
    以條款用詞的通常含義為基礎,采用與當事人具有同等資格的理性人标準進行理解。例如“每月付5萬元罰金”需結合交易習慣判斷是否屬于利息。
  2. 輔助解釋方法
    當文義解釋無法解決争議時,依次采用:
    • 體系解釋(結合合同其他條款)
    • 目的解釋(探求合同訂立目的)
    • 誠信原則(填補意思表示漏洞)
  3. 特殊情形驗證
    若文義解釋結果導緻利益明顯失衡,需結合訂約背景、履行情況等驗證合理性。

四、特殊類型:不可抗辯條款

在保險領域,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保險合同生效滿2年後,保險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保險法》第16條)。

五、英文表達

法律文本中可譯為contestable clause,常見于國際商事合同。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例(如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認定),可參考人民法院案例庫相關裁判文書。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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