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ntestable claus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controversy; dispute
【经】 disput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经】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可争议条款"对应的英文术语为"contestable clause"或"disputable clause",指合同中允许一方或多方在特定条件下提出异议或重新协商的约定。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法律效力待定性
该条款的约束力需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例如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人隐瞒病史的争议条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其有效性需法院根据举证情况判定。
触发条件明确性
权威法律释义强调此类条款必须包含可量化的争议启动要件,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格式条款争议应以通常理解为基础",要求条款中必须明示异议期限、举证责任等量化指标。
双向救济平衡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2.9条,有效的可争议条款需同时包含权利主张机制和滥用防范机制,例如国际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评审委员会(DRB)"条款,既允许承包商提出索赔,又设定雇主反索赔的并行程序。
该术语在英美判例法体系中具有更严格的适用限制,如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案》要求此类条款必须通过"合理性测试",即符合行业惯例且不显失公平,这与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格式条款无效规则"形成法理对应。
关于“可争议条款”的含义及法律规则,综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解释如下:
可争议条款指合同中对条款含义存在不同理解或争议的部分。当当事人对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分歧时,需通过法律规定的解释规则确定其含义。
在保险领域,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6条)。
法律文本中可译为contestable clause,常见于国际商事合同。
注:如需了解具体案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认定),可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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