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gu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rguement; contention; contest; debate
【法】 argue; argufy; argumentation
"可争辯的"作為漢英詞典術語對應的英文為"arguable",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維度:1) 存在争議空間的;2) 可進行理性辯論的。該詞彙在法學、哲學領域具有特定應用價值,牛津詞典将其定義為"open to argument or debate"(可讨論或辯論的)。
從語義結構分析,"arguable"由動詞"argue"加後綴"-able"構成,表明其被動接受辯論的可能性。劍橋詞典特别指出該詞具備雙重語境適應性:在肯定句中強調觀點的合理性(如"an arguable case"),在否定結構中則暗示立場的脆弱性(如"not arguable")。
權威語言學家David Crystal在《現代語言學詞典》中強調,"arguable"的語義重心在于邏輯論證的可能性,而非簡單的意見分歧。其近義詞"debatable"更側重實際争議的存在,而"disputable"則帶有負面含義,暗指結論的不可靠性。
在法律文本中,該術語具有特殊地位。布萊克法律詞典界定其指"可通過法律程式進行正式辯論的主張",區别于日常用語中的争論概念,強調程式性和證據支撐的必要性。
“可争辯的”是由“争辯”衍生而來的形容詞短語,表示某事物或觀點具有被讨論、質疑或反駁的可能性。以下為詳細解析:
核心含義
“可争辯的”指事物存在争議性,允許不同立場者通過辯論表達分歧。例如,法律條款、學術觀點常因視角差異成為“可争辯的”話題。
構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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