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rror of object
object
【化】 guest
error; mistake; balk; baulk; falsity; inaccuracy; slip; stumer
【計】 booboo; bug; error; mistake
【醫】 error; vice; vitium
【經】 error
客體錯誤是刑法學中犯罪構成要件錯誤理論的核心概念,指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時對犯罪客體的性質産生認知偏差,導緻實際侵害對象與主觀意圖侵害對象分屬不同犯罪客體的情形。該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對應"mistake of object",德國刑法理論稱為"error in objecto"。
根據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客體錯誤包含三個構成要素:
典型例證包括:誤将執行公務的便衣警察當作普通公民實施傷害(侵害客體從妨害公務罪轉為故意傷害罪),或誤将國有文物作為普通財物實施盜竊(犯罪客體從文物管理制度轉為財産權)。這種錯誤可能産生阻卻故意的法律效果,需結合具體案情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未遂或過失犯罪。
該概念與對象錯誤(同一犯罪客體下的具體對象誤認)存在本質區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第865號指導案例中明确,客體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而對象錯誤通常不影響犯罪構成。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研究》2023年第2期載文指出,在數字經濟背景下,虛拟財産的法律屬性認定已成為新型客體錯誤争議焦點。
客體錯誤是刑法中事實錯誤的一種類型,指行為人意圖侵犯的犯罪客體與實際侵害的客體不一緻的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客體錯誤的核心在于行為人對犯罪客體的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符。例如,行為人誤将執行公務的警察當作普通公民攻擊,意圖侵犯健康權,實際卻侵害了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此時,需按行為人主觀意圖定罪(如故意傷害罪),而非實際侵害的客體。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罪名適用或司法實踐,可參考刑法理論教材或專業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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