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ffirmative plea
affirm; affirmation; approve; bet your boots; confirm; yea
【計】 ACK; ACK0; ACK1; acknowledgment; AK
【醫】 affirmation
【經】 ratify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在英美法系語境中,"肯定的抗辯"(affirmative defense)指被告在訴訟中主動提出的新事實主張,該主張若能成立即可免除或減輕法律責任。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此類抗辯需滿足三個要件:①構成獨立于原告訴求的新事實主張;②具有消滅訴因的法律效力;③被告負有舉證責任。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c)條列舉了包括時效屆滿、共同過失、債權人豁免等21種典型肯定抗辯類型。在刑事領域,《美國模範刑法典》第1.12條确立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違法性事由的適用标準。
舉證責任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被告需以優勢證據标準(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證明抗辯事實存在。聯邦最高法院在Dixon v. United States案(2006)中重申,該舉證标準不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特權。
實體法層面,合同法中的履行抗辯與侵權法中的比較過失制度均屬典型應用。例如《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44條明确,合同實質履行可作為違約訴訟的有效抗辯事由。
“肯定的抗辯”(Affirmative Defense)是法律術語,通常指被告在訴訟中提出的特殊抗辯形式。其核心特點在于,被告并不直接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而是通過提出新的事實或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或應減輕責任。以下是具體解釋:
性質
屬于“積極抗辯”,需由被告主動主張并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侵權案件中,被告可能主張原告存在“自擔風險”或“共同過失”等情形。
法律效果
若抗辯成立,可直接導緻原告請求被駁回或被告責任減輕,例如通過證明原告未履行減損義務來減少賠償金額。
該概念多見于英美法系,中國法律中雖無完全對應的術語,但類似制度體現在《民法典》的免責事由中(如不可抗力、正當防衛)。需注意不同法域下的具體適用規則可能不同。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法系的對比,可參考法律詞典或判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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