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iend of the court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friend; friendly
在漢英法律詞典視角下,“法庭上友”這一表述存在術語準确性争議。根據法律術語的規範性和權威來源分析,其更可能指向“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這一正式法律概念的中文譯名。以下是專業解析:
中文術語
法庭之友(正确譯名)
釋義:指非訴訟當事人,但基于專業立場或公共利益,主動或應法庭邀請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見書(陳述書)的個人或組織。其核心功能是協助法庭厘清複雜法律問題或社會影響。
英文對應
Amicus Curiae(拉丁文原意:Friend of the Court)
法律釋義:
"A person or organization that is not a party to the litigation but who volunteers or is invited by the court to provide information, expertise, or perspective on a matter before the court."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11版)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修訂版)明确将“Amicus Curiae”譯為“法庭之友”,并強調其“中立輔助”屬性。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22-2023年度審理的Dobbs v. Jackson案中,超過90份法庭之友意見書被引用,涵蓋醫學倫理、社會學統計等多領域(數據來源:SCOTUSblog官方統計)。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指出,法庭之友機制可彌補法官知識盲區,但需警惕利益集團濫用(2024年第2期)。
“法庭上友”可能是以下情況的誤寫:
結論: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是國際通用的規範術語,其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專業補充提升司法公正性。中文表述應嚴格遵循權威法律辭書譯法,避免歧義。
“法庭上友”應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這是一個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詞源與定義
該詞源自拉丁語,意為“法庭的朋友”,指在訴訟案件中,非案件當事人的個人或組織,基于自身專業性或公共利益立場,主動向法院提交意見書或法律分析,以協助法官更全面地審理案件。
核心功能
法庭之友的作用在于提供客觀中立的專業意見,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法律原則争議或技術性較強的案件中,幫助法官彌補專業知識盲區,确保判決的公正性和科學性。例如環保組織可能對涉及生态保護的案件提交意見。
法律體系中的應用
這一制度起源于羅馬法,後被英美法系繼承并發展。現代司法體系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機構常接受此類意見書,但法庭之友的陳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供法官參考。
若需進一步了解該制度在不同國家的具體實踐,可參考相關法律文獻或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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