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seeable damages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expect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醫】 loss
【經】 decrement; loss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可料到的損失”對應英文術語為“anticipated loss”或“foreseeable loss”,指基于現有信息和曆史數據能夠合理預測的財務虧損範圍。該概念在風險管理領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一、風險量化基準 金融機構通過壓力測試模型計算預期損失值,公式可表示為: $$ EL = PD times EAD times LGD $$ 其中PD(違約概率)、EAD(風險敞口)、LGD(違約損失率)三大參數構成測算基礎。國際清算銀行在《巴塞爾協議III》中将此作為信用風險資本計提的标準算法框架。
二、保險精算應用 財産保險公司依據大數法則,通過曆史賠付數據建立損失分布模型。中國銀保監會2023年發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明确要求,可預見損失應包含在保險責任準備金計提範圍内。
三、法律認定标準 在侵權責任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可預見性原則”作為損害賠償範圍界定标準,要求違約方在締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潛在損失才具有賠償義務。
四、企業管理實踐 上市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須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可預見經營風險導緻的或有負債。德勤會計師事務所2024年全球風險管理報告顯示,82%的跨國企業已将可預見損失納入季度風險撥備機制。
關于“可料到的損失”(即“可預見的損失”),以下是綜合解釋:
可預見的損失指在合同籤訂時,當事人能夠合理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約或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這類損失通常具有可預測性,并受法律條款約束。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違約方承擔的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的損失。例如:合同中明确約定了滞納金條款,若一方延遲交貨,另一方因此産生的損失即屬于可預見範圍。
多見于商業合同糾紛,例如: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或專業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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