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emorandum of complaint
contend with; defy; fight; refuse; repel; resist
【醫】 Adv.; contra-; ob-
bring a lawsuit against
【法】 plaint
抗告狀(kàng gào zhuàng)是法律術語,指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或決定時,向上一級法院提交的書面異議申請。其英文對應詞為"appeal petition" 或"statement of appeal",特指針對非最終判決的中間裁定提出的上訴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在英美法系中,"appeal petition" 指針對中間裁決(interlocutory order)的上訴申請書:
中文語境 | 英文語境 |
---|---|
對駁回回避申請裁定的抗告狀 | Appeal petition against denial of recusal |
針對財産扣押裁定的抗告 | Petition challenging asset seizure order |
定義抗告狀對應 "petition for review",強調其適用于中間程式裁決的複審請求。
明确抗告狀適用于民事/行政訴訟中裁定類文書的異議程式(第164條)。
将 "appeal petition" 定義為 "A formal request to a higher court to review a lower court's interlocutory decision"。
注:因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多源自專業典籍,此處未提供網頁鍊接以确保信息準确性。如需進一步查證,建議參考上述紙質法律工具書或官方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
“抗告”和“告狀”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術語,目前沒有“抗告狀”這一固定組合詞。以下是兩者的詳細解釋及區别:
定義:指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例如,在民事訴訟中,若法院對管轄權異議、財産保全等事項作出裁定,當事人可依法抗告。
特點:
定義:指向有關部門或上級報告他人的錯誤行為,既包括法律訴訟(如向法院起訴),也涵蓋日常投訴(如向領導反映問題)。
特點:
對比項 | 抗告 | 告狀 |
---|---|---|
對象 | 法院裁定 | 他人行為或糾紛 |
程式性質 | 嚴格的法律程式 | 可能為法律或非正式程式 |
提出主體 | 案件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 任何相關方 |
提示:若您實際想了解的是“抗訴”或“申訴”等法律程式,建議補充說明。當前術語中并無“抗告狀”的規範表述,需注意用詞準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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