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open order b/l
placket; start to talk; uncork
【化】 gap
【医】 debouch; debouchement
indication; denotation; designation; prescription
【医】 indicate; indication; poinling
【经】 directing
ceremony; formula; model; pattern; ritual; style; type
【化】 expression
【医】 F.; feature; formula; Ty.; type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经】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开口指示式提单(Open Order 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特殊类型的提单,其英文全称为“To Order Bill of Lading”。该提单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通常标注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意味着货物的所有权可通过背书(Endorsement)进行转让,且未在提单签发时明确指定最终收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开口指示式提单的核心法律效力在于其可流通性(Negotiability),持有人通过背书即可成为货物合法所有人。此类提单常见于信用证交易场景,因其灵活性可适应中间商转卖或银行融资需求。国际商会(ICC)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0条中明确规定,银行仅接受“To Order”式提单作为有效交单文件。
从风险控制角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指出,承运人需严格审核背书连续性,避免货物被无权方提取。实务中建议发货人采用“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或“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以平衡交易安全与操作便利性。
开口指示式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提单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收货人栏的“凭指示”表述,具体解释如下:
开口指示式提单属于不记名指示提单,提单的收货人栏仅注明“凭指示”(to Order)字样,未明确指定具体指示人。这意味着货物交付需通过提单持有人的背书指示完成,具有可转让性,常见于信用证交易场景。
签发与背书
提单由承运人签发后,默认控制权归托运人所有。托运人通过空白背书(仅签名)或记名背书(签名并指定受让人)转让提单,受让人凭背书后的单证提货。
交付条件
承运人需根据最后背书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确保物权随提单流转而转移。
类型 | 收货人栏表述 | 转让方式 | 常见用途 |
---|---|---|---|
开口指示提单 | “to Order” | 需托运人背书 | 信用证交易 |
记名指示提单 | “to Order of [某方]” | 由指定方背书 | 特定贸易协议 |
记名提单 | 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 | 不可转让 | 固定收货方场景 |
(注:对比参考、2、8、9)
此类提单的灵活性使其成为国际贸易中平衡安全与流通性的重要工具,但需注意背书规范性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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