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me a witness
channel; enlighten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開導證人"作為法律術語,指司法程式中專業人員通過心理疏導和認知引導,幫助證人消除心理障礙、準确陳述事實的行為。該概念在中英雙語法律體系中存在細微差異:
中文語境定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證人開導需遵循"客觀中立原則",主要應用于證人因心理壓力導緻記憶模糊或表達混亂的場景。其核心在于通過認知心理學方法恢複證言可靠性,而非改變證言内容。
英文對應概念 英語法律文件多采用"witness debriefing"或"cognitive interviewing",強調通過開放式提問和情景重構技術幫助證人回憶細節。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NIJ)将其定義為"系統性記憶提取程式"(2019年刑事證據指南)。
**操作規範要點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
“開導證人”這一表述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結合“開導”與“證人”的語義及法律實踐,可以理解為在司法程式中通過引導、啟發等方式幫助證人清晰、真實地陳述證言。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解釋:
證人定義
證人指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具有法律義務如實陳述,作僞證需承擔法律責任(、)。
補充說明:我國法律規定,除因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無法正确表達者外,所有知情人都有作證義務()。
開導的含義
指通過啟發、勸導幫助他人理解問題或走出困境,強調以尊重和非強制的方式引導(、)。
目的與原則
具體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明确規定了證人的作證義務及書面證言的提交條件()。
“開導證人”本質是司法程式中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幫助證人完成真實、有效的陳述,需兼顧法律規範與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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