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me a witness
channel; enlighten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经】 witness
"开导证人"作为法律术语,指司法程序中专业人员通过心理疏导和认知引导,帮助证人消除心理障碍、准确陈述事实的行为。该概念在中英双语法律体系中存在细微差异:
中文语境定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证人开导需遵循"客观中立原则",主要应用于证人因心理压力导致记忆模糊或表达混乱的场景。其核心在于通过认知心理学方法恢复证言可靠性,而非改变证言内容。
英文对应概念 英语法律文件多采用"witness debriefing"或"cognitive interviewing",强调通过开放式提问和情景重构技术帮助证人回忆细节。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IJ)将其定义为"系统性记忆提取程序"(2019年刑事证据指南)。
**操作规范要点
该术语的权威解释可参考:
“开导证人”这一表述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但结合“开导”与“证人”的语义及法律实践,可以理解为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引导、启发等方式帮助证人清晰、真实地陈述证言。以下是综合相关信息的解释:
证人定义
证人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具有法律义务如实陈述,作伪证需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说明:我国法律规定,除因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无法正确表达者外,所有知情人都有作证义务()。
开导的含义
指通过启发、劝导帮助他人理解问题或走出困境,强调以尊重和非强制的方式引导(、)。
目的与原则
具体方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及书面证言的提交条件()。
“开导证人”本质是司法程序中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帮助证人完成真实、有效的陈述,需兼顾法律规范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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